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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实施办法

市场开拓/产业发展
区级
实施主体 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横琴
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实施办法》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4月7日

8/2024号执行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规范性文件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有效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规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含义为: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以其名义独立或者牵头申请项目,并作为项目计划和财政资助资金下达对象,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的单位;

(二)项目参与单位,是指与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协议合作的方式联合申请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单位。

第三条 项目定位

聚焦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生物医药等合作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重点资助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的技术攻关项目。

第四条 项目组织流程

攻关项目按照下列流程实施:

(一)制定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围绕合作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多渠道征集项目需求和申请指南建议,科学编制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申请指南应当明确各专题方向总体目标、考核指标、拟立项项目数量、资助额度和实施周期等;

(二)发布项目申请通知: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依据申请指南发布项目申请通知;

(三)项目申请:申请单位按申请通知要求进行申请;

(四)组织遴选: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以“竞争择优”方式遴选项目,综合采用书面评审、集中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确定拟立项项目;

(五)公示及立项: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在合作区政务网站上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对于公示期以实名方式提出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对于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予以立项;

(六)签订项目合同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实施周期、总体目标和里程碑目标、资助金额、资助资金拨付方式和使用要求、知识产权分配等,所列各项内容应与项目申请书相一致。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合作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该领域具有显著优势,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或资源整合能力,承担项目的核心研究组织任务,分配最大的项目资助资金份额;

(三)项目负责人须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全职员工;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注重产学研结合、整合境内外优势资源,同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六家;项目承担单位须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真实、有效的合作协议;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的规定编制财政资助资金预算;

(六)申请项目必须有自筹经费投入,企业牵头申请的,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不少于百分之七十;非企业牵头申请的,项目总投入中自筹经费不少于百分之五十。项目承担单位设立专账先行投入项目研发资金的,可追溯确认前期投入作为自筹经费,追溯期从项目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七)项目内容应当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一经立项,申请书中的技术、产品、经济等考核指标将作为项目合同书的组成部分;

(八)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实行限项申请。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承担单位在研项目达到两个的,不得再申请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作为参与人员参与新项目);

(九)申请项目还须符合年度申请指南各专题方向的具体申请条件。

第六条 资助金额及拨付方式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围绕项目的技术先进程度、产业化发展潜力、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开展竞争性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予以分档择优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一千万元。

项目采取“里程碑式资助”,在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百分之五十的资助资金,通过里程碑考核后再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具体以项目合同书约定为准。

第七条 资助资金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规范使用财政资助资金:

(一)设立专账进行项目支出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二)财政资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大类,其中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百分之三十。

上款第二项所指的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费三项;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

第八条 项目合同书变更

项目实施期内,项目合同书内容一般不得变更。以下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出: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并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

(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以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新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与原项目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符合限项申请规定;

(三)项目内容:包括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创新点、考核指标等变更的;

(四)项目总预算:项目总预算调减幅度不得大于原项目合同书约定总预算的百分之二十;

(五)项目参与单位:变更项目参与单位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提供变更前后所有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的签字盖章协议;

(六)项目起止日期: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

上述情况,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论证后决定是否变更。

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和项目组成员的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整,并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在项目总预算不减少以及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百分之三十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调整预算科目,并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

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只允许变更其中的一项。

项目合同书变更内容经备案或者合同双方确认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里程碑考核和验收时一并作为基本依据。

第九条 里程碑考核

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里程碑考核时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按照以下规定分“通过”“限期整改”两类: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里程碑目标,财政资助资金使用规范,考核结果为“通过”,予以拨付剩余资助资金;

(二)未达到“通过”的,结果为“限期整改”,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暂停拨付剩余款项,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期满后再次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予以拨付剩余资助资金;再次考核仍不通过的,终止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资助资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考核结果,要求承担单位退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

第十条 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出验收申请。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专家进行期满验收。验收结果按照以下规定分“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财政资金使用合规,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指标的,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结果为“通过”的项目,如有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是已按项目合同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验收结果为“结题”;验收结果为“结题”的,承担单位须退回财政结余资金;

(三)未达到验收“通过”或者“结题”标准的,认定为验收结果“不通过”;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项目,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承担单位退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终止

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已无必要、项目实施所需的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申请项目终止。

项目出现重大风险行为的,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有权对项目强制终止。

对终止项目,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外,申请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除外。

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原则择一选择适用。

第十三条 资金监督

申请主体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申请主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的,禁止其申请相关资助。

申请主体自依据本办法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如迁出、注销或者改变在合作区纳税、纳统义务的,应当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