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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方向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07-28 08:25:30浏览次数:1649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依据《珠海市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创新高地实施方案》(珠委办字〔201756)以及落实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接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一批实际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的任务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印发。该办法分8章共25条,对项目的应用领域、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及方式、申报条件及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支出范围、项目管理验收、项目监督检查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一、应用领域

每年围绕人工智能和智能制造、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装备、环保交通装备、新能源与新材料、高端电子信息、软件与集成电路、智能家电电气、生物技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打印设备与3D打印等重点产业领域,集中突破一批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核心技术。

二、使用原则

项目实施采用政府主导、高端突破,竞争择优、公平公开,创新机制、引导放大,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等使用原则。通过政府的宏观把握和主动引导,有计划、有重点地投放到需求最强、效益最大、影响最广的高端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环节,抢占技术和产业竞争的制高点和主动权。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扶优扶强”。委托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参与资金项目的企业前期调研、走访、筛选及结题验收等工作,并提供相关决策参考建议。坚持绩效导向,加强对项目实施监督与管理。

三、支持范围及方式

项目采用竞争性项目评审扶持、研发启动金扶持、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配套扶持、技术悬赏奖等多种方式补助并存。通过无偿补助方式对重点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核心装备研制进行评审扶持;依据培育引进前沿产业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另行制定),对我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研发启动金补助;对2017年(含2017年)以来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的项目给予等额配套支持,但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另自执行。配套资金由市、区财政1:1分担。技术悬赏奖是以需求为导向的科研资助方式,由我市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提出需要解决的重大应用研究研发项目,每年遴选若干项目,面向全球招标,寻找项目研发人员和团队,单个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申报条件及组织实施

申报主体上的设置既支持我市龙头企业的技术攻关,同时兼顾支持具有较强创新研发能力的初创企业。一是申报企业经营指标宽松。为鼓励创新创业,新三板挂牌、“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我市大型企业投资孵化、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已投资的项目等可不受年度销售额指标限制。二是相对于成熟的大型企业,成长期的创新企业往往财务指标不占优势,较难得到扶持,通过评审中降低财务指标权重方式照顾掌握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经济类型初创型项目。三是拟在评审环节引入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尽职调查,鼓励我市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前期介入项目,有条件项目可以吸引股权投资。四是鼓励引进尖端前沿技术来我市创新创业,我市产业链缺项的技术、产业可以通过技术悬赏,以向全球范围内招标的形式引进掌握关键技术的团队来我市发展。

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申报及评审程序,准备申报材料,由市科工信局研究制订年度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申报指南。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并采取 “专家评审+考察答辩、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模式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

报市政府审批并进行项目公示下达。

五、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市科工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按规定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手续。项目经费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办理支出。

六、项目管理验收

支持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执行期与立项申报书一致,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工信局签订项目合同,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年终向市科工信局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总投资必须采取台账管理,财政资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期满3个月内向市科工信局申请验收;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市科工信局报备。项目验收以合同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取得的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支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工信局申报项目终止,全额退回政府扶持资金。

七、项目监督检查

市科工信局负责对项目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完善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自评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评级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或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停拨所有未拨款项,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列入政府征信系统黑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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