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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08 09:46:37浏览次数:486来源: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珠海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一、主要思路

  (一)规范和统一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二)根据不同专题、项目类别确定任务方向和资助方式。

  (三)优化项目预算编制体系、放宽预算调整范围和权限,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四)创造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五)强调对资金使用规范和项目监管的要求。

  (六)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违反科研伦理道德等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

  (七)体现各环节的管理责任。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从基础研究、社会发展、技术攻关、产学研合作、珠港澳科技合作、创新平台和科技孵化载体建设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

  (二)资金资助分为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补助、配套补助等方式。配套补助原则上是获得国家或省科技部门立项、总资助金额500万元及以上并由我市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三)事前资助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在研未完成验收的市级产业化方向项目不超过2个。 

  (四)事前资助项目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确定的内容进行管理验收。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市科技部门有权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整改或停止后续资金拨付。

  (五)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科技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成验收所需的完整资料。

  (六)产业化方向项目完成期限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基础研究和公益类项目经批准最多可以延期二次,每次最长延期一年。

  (七)财政资金使用不合规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于市科技部门确定的期限内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视为验收“不通过”。

  (八)市财政资助总额度500万元以下的事前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列项目支出预算时,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可以只编列到一级预算支出科目。对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预算编制时可不提供测算依据。

  (九)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调整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设备需求自行调整设备费,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产业化方向项目的市财政经费占比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自筹经费的50%。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的,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一)事后补助、奖励补助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配套补助资金参照上级要求,用于对应项目的研发活动。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对其中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

  (十三)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财政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题”的退回财政结余资金;“不通过”或按“终止”处理的,根据承担单位履行科研责任、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和验收意见,要求承担单位退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

  (十四)已经进入法律程序的知识产权诉讼项目、违背科研伦理道德的项目、验收“不通过”、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等情形的企业或个人限制申报或不得申报。

  (十五)建立“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单位、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或推荐申请科技部门项目;涉及退回财政资金的,未履行之前不受理同一自然人担任法人的单位申请或推荐申请科技部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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