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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金湾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2026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层级: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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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珠海市金湾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入学的权利,我局起草了《珠海市金湾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2026年修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的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6年4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我局制定了《珠海市金湾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金教〔2016〕19号)》。2021年4月,我区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并印发了2021年版的《珠海市金湾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金府办〔2021〕8 号)》。2025年,我局在深入研究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金湾区实际,再次启动修订工作。本次修订工作旨在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随迁子女享有接受公办学校教育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构建更加均衡的义务教育学位供给体系,以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的要求。通过此次修订,将努力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推动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升区域教育治理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二章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

3.《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

第四条第九款: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1.《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

第三条第一款: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配套政策。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人口分布与变化趋势,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为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公办学位不能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要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要求,实行随迁子女凭积分制入读公办学校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五条第一款:加快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务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农民工子女凭积分入读公办学校制度。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第三条第八款: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7〕48号)

第二条第三款第1点: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改革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台随迁子女入学的实施意见或具体办法。

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21号)

要求“建立以学历、技能和工作年限为核心指标的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重点推进建立异地务工人员按积分享受子女就近入读公办学校”。

5.《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

第一章第四条:广东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二章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住址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内容,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

第五条: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7.《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

第三条第一款: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为其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复核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持有香港、澳门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来我省接收义务教育的,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原则,平等享受当地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务。

8.《关于实施广东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粤发改信息〔2017〕23号)

第二条:志愿者在“广东志愿者”信息管理服务平台(“i志愿”系统)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第三条: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以广东“注册志愿者证”为凭证执行。

第四条第一款:“教育服务和管理,第1至2条适用于注册志愿者,第3条适用于已注册的星级志愿者,第4至9条适用于已注册的五星志愿者,”第1点:各地将流动人口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纳入所在地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体系。第8点:五星志愿者在申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时,社会服务得分按单项累计最高分计算,不受年限得分等条件限制,申请人积分相同或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优先录取。

9.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卫医函〔2020〕119号)

第三条明确部门责任,落实无偿献血激励政策。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落实对自愿无偿献血者的激励政策,注重以激励政策措施引导公民自觉无偿献血。各地应制定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机制,大力表扬激励在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地推行对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的献血者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志愿者的优惠政策,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辖区献血或参加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积分入户和廉租房加分政策。

(三)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珠教〔2016〕1号)

第二条:继续实施积分入学。(一)各区应制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建立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学历、技能为核心指标的按积分享受公共教育服务制度,科学合理设置积分项目、标准和分值,统筹安排学位。各区可视具体情况合理增加积分项目,科学设置项目分值。(二)随迁子女积分入学采取“一站式”网上集中受理、职能部门并联审核、系统自动计算积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录取的招生模式。

第五条:加强统筹协调。(一)各区要将常住适龄随迁子女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具体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统筹落实辖区内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管理责任。

三、目标任务

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益,落实教育公平。严格贯彻国家、省、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要求,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积分入学准入机制,畅通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渠道,切实保障外来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权利,促进教育机会均等。

四、主要内容

(一)全文内容概述

本办法共分为十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阐明本办法的制定背景,积分入学办法和随迁子女的概念。

2.第二章入学条件:阐述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申请条件和报名时间;

3.第三章项目设置:阐述各积分项目的分类、具体分值、计算规则;

4.第四章分值核定:阐述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各项积分材料的审核分工及复核要求;

5.第五章资格公示:明确积分入学的录取分数线及达到该分数线的随迁子女名单;

6.第六章学位安排:阐述达到积分入学分数线的学生如何进行学位安排。

7.第七章附则:对办法的其他内容作出补充说明,确保政策解释全面具体。

(二)附表说明

附表列举了各项积分项目及相应分值,供随迁子女家庭参考,帮助申请人更清晰地理解相关积分规则及评估自身情况。

五、利企惠民有利举措

紧扣金湾区产业发展实际,以利企惠民为核心优化积分指标设置与分值权重,进一步完善居住、社保、就业等核心积分维度,建立以积分排序、统筹分配为核心的学位分配机制,提升学位资源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最大化盘活现有教育资源,让更多异地务工家庭子女能够“就近入学、安心就学”,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实现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双向赋能。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延长居住年限(或房产年限)和参保年限积分

原积分入学办法规定,居住年限(或房产年限)和参保年限积分的计算方式为“计算时限为最近8年内、截止到申请当年8月31日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60分”。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达到满分人数不断增加,因此出现较多居住年限(或房产年限)和参保年限积分均未满分,即120分同分情况,统筹学位困难。因此,本次修订将居住年限(或房产年限)和参保年限积分的计算方式修改为“计算时限为最近10年内,累计截至申请当年8月31日”。

(二)结构优化

一是设置章节。此前积分办法未设置章节,现将积分办法整体优化为七章(包含附则部分)。通过设置附则部分,对该办法进行补充说明,使政策更加全面具体。

二是新增条款。将积分办法从十六条优化至十八条,新增两条为:第一章第二条增加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概念定义;第七章第十六条增加关于“房产”的名词解释。

(三)增加职业资格积分项目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证书”纳入职业资格积分项目。该证书明确注明了同等于国家职业资格级别,因此应予以调整,按照职业资格等级进行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