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解读解读信息

《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6-20 11:09:34浏览次数:367来源:市科技创新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印发了《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各单位贯彻落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也为社会公众对我局的文件解读有更全面的理解,现梳理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及问答,详见附件。

 

附件:

1.《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5年6月20日

《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印发了《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各单位贯彻落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也为社会公众对我局的文件解读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珠科创〔2019〕7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已于2024年8月到期。为进一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在促进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高端人才聚集与培养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规范和加强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市科技创新局在《旧办法》的基础上,结合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及我市工作实际,修订草拟了《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出台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2021年5月26日第二次修订)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本《办法》通过书面、网站公告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5条,经沟通,采纳3条,不采纳2条。

三、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实力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促进工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高端人才聚集与培养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规范和加强工程中心组建等工作。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四个部分,包含总则、申请条件、认定与管理、附则。

一是总则。详述制定依据、工程中心类型、管理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是申请条件。明确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申报程序。

三是认定与管理。明确工程中心认定频次、运行管理、变更、动态评估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四是附则。明确《办法》的生效时间、未尽事宜等其他内容。

五、涉及范围

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适用本办法。

六、关键词诠释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法人单位建设,主要从事科技研发、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创新平台。

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

公益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组建,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调整工程中心认定对象范围

高校和医疗机构是申报公益类工程中心的主体。我市部分引进建设的知名高校或三甲医院,因其本部所在地(注册地)不在珠海,按《旧办法》规定无法申报珠海市工程中心。为进一步统筹全市科技创新资源,更好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单位对珠海市工程中心的建设需求,将申报单位对象范围扩大为:依托单位为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高等院校,或市外注册高校的在珠校区、市外注册三甲医院的在珠院区。

(二)完善工程中心认定条件

优化调整《旧办法》对申报条件的有关表述,便于评审和认定。一是优化工程中心固定科研队伍的要求。将《旧办法》的“…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0%,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10%”调整为“…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在保留人员职称数量要求的基础上,取消对人员职称的比例要求,更符合企业类工程中心实际情况。二是明确申报单位牵头承担科研项目的数量。将《旧办法》中“公益类工程中心申报单位…近三年承担过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调整为:“公益类工程中心申报单位…近3年牵头承担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三是考虑到大型企业在不同领域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实际需求,放宽对企业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数量限制,“原则上企业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调整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拥有多个技术领域的企业可针对不同技术领域分别申请认定,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家。”

(三)优化工程中心运行管理

一是对市工程中心的提交工作总结的时间进行了调整,将《旧办法》“工程中心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统计报表”调整为“工程中心应按市科技部门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或开展相关统计工作”。二是调整考核评估周期、考核结果等级,加强对工程中心的动态管理,促进工程中心可持续发展,提升创新活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此外,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与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营商环境,删除《旧办法》“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表述。

八、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解读人:陈基耘

联系电话:0756-2113992

 



中小企业
规模自测

政策雷达

政策
一点通

公众号

视频号

企业咨询
热线

客服在线

返回顶部

web对话
live 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