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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技术进步
市级
实施主体 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保税区,万山区,经开区,金湾区,高栏港
有效期至 2030年07月19日

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5年6月19日

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提升科研能力与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认定与管理,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中心,是指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主要从事科技研发、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应具有明确的技术领域和科研方向,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类工程中心”;二是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等组建的“公益类工程中心”。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 各区(功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科技部门)配合市科技部门开展辖区内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鼓励各区(功能区)研究制定促进工程中心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人才,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工程中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高等院校,或市外注册高校的在珠校区、市外注册三甲医院的在珠院区。

(二)申报单位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技术领域和研究方向明确,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有效专利(不含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

(三)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条件,拥有独立的科研或实验场地,研发设备(不含生产设备)及工具软件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工程中心拥有专职技术带头人和固定科研队伍,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含)以上(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少于1人。

(五)申报单位具有完善的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拥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

(六)企业类工程中心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150万元。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1家工程中心,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拥有多个技术领域的企业可针对不同技术领域分别申请认定,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家。

(七)公益类工程中心申报单位近3年在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500万元,近3年牵头承担本领域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相关领域与省内企业开展的科研合作不少于2项。

(八)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等组建的“公益类工程中心”在同一技术领域已建有工程中心的不能重复申报。

(九)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因科研诚信问题被列入市科技部门限制范围的单位不得申报。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市科技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1次,由市科技部门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工程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任命专职技术人员担任工程中心主任,确保机构顺利运行。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通过产学研或科研合作等方式,不断增强工程中心能力和条件建设,提升科研和成果转化水平。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按市科技部门要求,按时上报总结或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发生依托单位更名、辖区变动或工程中心主任变更等情形的,须报相关区科技部门和市科技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科技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考核对象为认定(考核)满5年的工程中心,重点评估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未参加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开展年度运行监测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ZhuHai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为研究领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7月19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珠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