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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人才发展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保税区,万山区,经开区,金湾区,高栏港
有效期至 2029年06月30日
发文字号 珠人社规〔2026〕1号

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总工会

2026年5月6日

 

珠海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竞赛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根据社会经济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同场竞技比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联合工会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竞赛,或在珠海及横琴,联合香港或澳门举办的珠港澳琴竞赛。

第四条 努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市和珠港澳琴竞赛为主体、行业企业及院校竞赛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平台,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五条 职业技能竞赛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培、以赛促训,突出职业技能水平切磋比拼,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实操能力,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竞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市、区联动办赛机制,并与职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业绩考核、技术革新和生产工作紧密结合,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积极对标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省职业技能大赛,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总工会成立市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全市竞赛活动统筹协调、项目审定和督导检查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竞赛活动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八条 本市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为珠港澳琴竞赛、市级竞赛、区级竞赛三个层级。

(一)珠港澳琴竞赛是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香港、澳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中一方或多方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竞赛活动,竞赛项目要求参照市级一类竞赛项目设置。

(二)市级竞赛分为一类竞赛和二类竞赛:

一类竞赛: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举办或会同其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等单位联合举办的跨行业(系统)综合性竞赛。竞赛与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相衔接,同时承担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市选拔赛功能,赛项可结合我市实际设置。

二类竞赛:

经市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同意,由其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举办或联合企事业单位、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三)区级竞赛是指由各行政区(功能区)根据辖区产业发展需求组织举办的竞赛,竞赛周期和组织实施由各行政区(功能区)自行确定。

第九条 企业岗位练兵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广大企业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积极参与各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支持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围绕新质生产力、新职业新技术等领域举办竞赛,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市级二类竞赛,参赛选手按规定晋升技能等级。

第三章 申报计划

第十条 全市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发布等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实施市级竞赛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

(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场所、设施和设备、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四)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配套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能力;

(五)有熟悉技能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项目专家和专业技术技能人员;

(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医疗等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组委会办公室根据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原则上在每年12月底前征集下一年度市级竞赛项目及承办或组织实施竞赛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拟开展竞赛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向组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竞赛活动方案,明确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标准、规模及拟举办时间、联系信息等事项。

组委会办公室原则上在当年3月底前,确定市级一类、二类竞赛项目和实施单位,向社会公布。竞赛实施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每项赛事原则上确定一个实施单位,其中珠港澳琴竞赛的实施单位,由组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数量。纳入市级计划的竞赛应在当年举办,逾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市级竞赛要面向全市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

第十四条 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实施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竞赛活动。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需要变更或取消比赛的,实施单位应于突发情况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向组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通知相关单位及个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竞赛活动实行实施单位负责制,应牵头成立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所承办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技术、赛务、活动、宣传、监督仲裁、安全和医疗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合作,具体组织实施。竞赛结束后,赛事执行委员会职能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竞赛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赛项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三)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五)落实统筹协调、现场执行、展示交流、后勤接待、宣传策划、赛务技术、安保应急、医疗保障、志愿服务、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十七条 竞赛工种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鼓励实施单位围绕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和全省技能大赛,紧贴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以及本市培育扶持新兴产业的新职业(工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

第十八条 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需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市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时,原则上应按照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实施单位开展竞赛项目,应提前30日将竞赛组织方案及技术文件报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审定通过后实施单位应予公布。

第十九条 竞赛内容应涵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部分,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市选拔赛按照国家、省要求执行。竞赛设施设备要保证通用性,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状况和组织办赛实际情况,满足技术文件中对参赛选手技术技能要点考查的需要。

第二十条 竞赛实施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不得限制总报名人数。同一参赛单位报名人数原则上不超3人。市级一类竞赛项目参赛单位和选手原则上不少于15家和45人;市级二类竞赛项目参赛单位和选手原则上不少于10家和30人。珠港澳琴竞赛项目参赛单位不少于30家,其中港澳参赛单位原则上不少于10家,总参赛选手50人以上。竞赛项目决赛选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参赛选手的50%。竞赛项目的参赛单位数量和选手人数少于上述要求,或决赛选手人数突破上限规定的,须由实施单位报请组委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报名参加市内各级各类竞赛的人员,应当在我市工作、学习或居住满一年以上,年龄满16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等荣誉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赛,已获得“珠海市技术能手”的选手,不以选手身份参加同一项目或更低等级的比赛。世界技能大赛以及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市选拔赛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实施单位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竞赛裁判人员。裁判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有市级以上竞赛执裁经历者优先考虑。各竞赛项目采取裁判长负责制,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执裁完成竞赛评判工作。竞赛可邀请第三方予以监督,确保竞赛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研讨交流等配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第二十四条 竞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当地生产安全、卫生以及赛项职业安全等要求,严格做好赛事实施、安保、医疗等各项工作,确保竞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部门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管理监督,切实保障赛事安全、竞赛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在竞赛活动结束后,应将竞赛成绩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无异议后30日内向组委会办公室提交竞赛工作总结、竞赛情况表、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和经裁判签名确定的竞赛成绩总表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倡导建立和完善竞赛资源及成果的总结、转化、推广机制,鼓励搭建多层次技能竞赛人才培养平台,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应符合相关行业生产、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的要求,反映先进竞赛理念,推动竞赛成果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和转化。

第五章 表扬激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技术指导专家,以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对珠港澳琴竞赛、市级竞赛优胜选手优先推荐参加省级或国家级各类竞赛。对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选手和指导老师的奖励,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我市选手及技术指导专家组按规定给予激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各类单位申报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被确定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且竞赛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组委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全市竞赛每赛项可设置金、银、铜牌,原则上金牌 1 人(队)、银牌 1 人(队)、铜牌 1 人(队);参加决赛人数在60人(含60人)以上的,原则上可按1:2:3的比例分设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占比不超过决赛总人数的20%;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但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颁发优胜奖。参赛人数少的赛项其设奖比例可据实核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裁判员、工作人员、技术支持单位、实施保障单位以及获奖选手指导教师或教练可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 对纳入年度竞赛计划的,决赛排名在实际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按照有关要求核发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颁发。一类竞赛前2名、二类竞赛第1名的职工选手,其原已取得与本次竞赛参照职业技能标准、技术等级相同职业(工种)、相同等级证书的,可晋升一级职业技能等级。选手在同一年度参加同一级别、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不能连续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竞赛所需资金由主办、实施、承办及协办等单位自筹解决。举办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对由国家或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等单位主办,被列入国家或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或专项赛市选拔赛的承办单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区财政或者各自渠道给予适当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竞赛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列支办赛经费,加强竞赛经费使用管理,落实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鼓励在不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按规定开展竞赛社会赞助工作。各级各类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从事相关营利活动。

第三十三条 竞赛资金支持可用于竞赛所需的设备设施、仪器耗材购置及租赁、竞赛场地改造、专家教练裁判聘请、赛事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教练选手生活补助、集训拉练、赛事组织实施、奖金及与赛事相关的其他开支。同一承办单位承担多个项目选拔、集训的,经费可按规定统筹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竞赛结果;已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予以撤销。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竞赛时间、地点、内容、评判标准的;

(二)竞赛活动显失公平、营私舞弊、成绩失实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竞赛结束后,未按规定上报竞赛资料的;

(五)被投诉举报以竞赛为名进行各种非法活动,经查实的。

第三十五条 实施单位无正当理由终止竞赛项目,三年内不予受理其竞赛活动申请。

第三十六条 专家、裁判、监督仲裁、指导教练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竞赛协办单位或合作企业的违约责任应由承办单位通过合同协议明确。

第三十七条 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