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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品牌名牌和荣誉称号奖励办法(试行)

企业减负
区级
政策依据 《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金湾区
有效期至 2024年11月12日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发展农业品牌名牌、科技引领农业产业等工作,做大做强农业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进一步推动我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我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三品一标”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质发〔2016〕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18 号)和《珠海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农农〔2019〕114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内注册,经营 2 年及以上且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上一年获评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转换产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名牌农产品、荣誉称号、海关备案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出口场及基地,省级以上(含省级)示范基地、示范场、良种场等,均可申报奖励。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对单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有多于 1 个产品符合奖励条件的,每增加 1 个奖励 3000 元,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8 万元。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不予奖励。

(二)获得绿色食品认证

对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的绿色食品,单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4 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有多于 1 个产品符合奖励条件的,每增加 1 个多奖励 2500 元,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8 万元。

(三)获得有机转换品(有机产品)认证

对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认证的有机转换品(有机产品),单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有多于 1 个产品符合奖励条件的,每增加 1 个奖励 5000 元,单个申报主体奖励年度金额最高不超 8 万元。

(四)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

对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五)对获得名牌产品(农业类)品牌

被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评为中国名牌农产品,对单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有多于 1 个产品符合奖励条件的,每增加 1 个多奖励 2 万元,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16 万元;被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评为广东省名牌农产品,对单个产品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有多于 1 个产品符合奖励条件的,每增加 1 个奖励 1 万元,单个申报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10 万元。

(六)获得出口备案登记

已获得海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备案的农产品出口场或基地农业企业(包括种植蔬菜或水果、养殖水生动物、农产品种植加工、水产品加工等),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七)获得各级企业荣誉称号

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基地、示范场、良种场,对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同时,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年度内对投资额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养殖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每增加 200 万元投资,奖励额增加 0.2%,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年度内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种植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每增加 100 万元投资,奖励额增加 0.2%,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八)获得家庭农场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获得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获得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九)获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荣誉称号的,一次性

奖励 20 万元;获得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获得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十)获得菜篮子基地或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荣誉称号

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菜篮子基地或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十一)获得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

获得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获得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同时,为重点培育和大力扶持国家、省、市、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其上规模、上档次,提高带动能力,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 2021 年起,对农业龙头企业当年农业产值达到 2000 万元以上,按产值 3%奖励,产值每增加 500 万按 0.3%增加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在同一年度不得申请产值奖励。

(十二)同一申报主体依据本条款第(一)至(十一)项规定,同时符合多项申报条件的,申报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35 万元。依据种养殖基地投资额及龙头企业农业产值取得的奖励资金除外。

三、奖励规则

(一)同一产品在有效期内只享受奖励一次,证书过期后不再受理申请。

(二)在所取得的证书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被取消证书的,取得的资助资金按规定一律予以收回。

(三)同一主体不同生产基地的多个认证产品,以及在原基

地上新增扩项的同类型认证产品,均按照同一主体多个产品进行奖励,受最高奖励金额约束。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企业属同一法人的,视为同一主体,认证产品奖励按相应条款执行。

(四)不同申报主体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同申报主体不同法人但同一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取得认证(认定)或荣誉称号的,按照一个生产基地的标准进行奖励。

(五)同一主体的认证产品中,单一农产品同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中两种以上认证的,按其中认证奖励标准最高的进行奖励,不作累计重复奖励。

(六)同一农产品获得多个行政级别同类型认证(认定)的,按所获最高级别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若在获较高级别认证(认定)前已领取奖励,可按较高级别的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七)同一农产品经不同认证机构认证颁发同一类型证书的,只对其中一种类型进行奖励。

四、申报与奖励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填写《金湾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品牌名牌、种养标准和荣誉称号奖励申报表》,连同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定)证书、营业执照或有效法定主体登记证件、企业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农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原件备查),若依据种养殖基地投资额及龙头企业农业产值申报奖励资金的,还需附上申请当年

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金审计报告(需包括投入、产值等)、投资合同、支出单据、投入及产值统计报表等可佐证实际投资额和产值的支出材料(水产企业还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于次年 6 月 30 日前向属地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镇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于 7 月 15 日前出具实质审核意见,并加盖镇政府公章报区农业农村水务局。

(三)区农业农村水务局在收到所属镇政府推荐申请并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结果经“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经区政府批准后,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账号。

五、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六、监督管理

(一)申报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强化生产过程监管,保证农产品质量。规范使用农产品认证(认定)标识,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未按相关规定对认证农产品进行管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属主体进行整改,未达到管理规定要求之前不受理该主体申报本办法的所有奖励。

(二)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定)农产品在各级专项监测、例行检测、抽检中出现不合格,或消费者投诉反映存在农残超标等问题且经核实属实的,或出口产品出现过质量问题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自事件发生日起 5 年内该主体的所有认证产品均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应经营主体列入诚信黑名单,向发证(登记)机构提请撤销认证资格。

(三)本办法奖励的单位,经审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有骗取奖励资金行为且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单位本次奖励资格,已领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奖励资金,自事件发生当日起,5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本办法以及其他区级农业项目扶持资金。

七、其它

(一)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13 日施行,有效期 3 年。

(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水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金湾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品牌名牌、种养标准和荣誉称号奖励申报表

 

附件1:金湾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品牌名牌和荣誉称号奖励办法(试行).pdf

附件2:金湾区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品牌名牌、种养标种养标准和荣誉称号奖励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