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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利用监测与发布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
国家级
政策依据 国能发新能[2017]4号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金湾区,高栏港区,横琴新区
有效期至 文件中未注明
发文字号 国能发新能[20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及时了解水能利用状况,建立健全水能利用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要河流梯级水电站和国家核准建设水电站的水能利用监测和发布,其他水电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建设并运行水电流域综合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开展水能利用监测和发布具体工作。

第四条  水能利用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改委〔2014〕14号令)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36号)有关要求。

第二章  数据监测与获取

第五条  数据监测与获取以单个水电站为单元。

第六条  纳入管理的水电站应开展相应的监测项目,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的相关要求提供电站基础数据和满足质量、精度要求的实时运行数据。

1)电站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水库特征水位和主要参数、水位~面积~库容曲线、尾水水位流量关系曲线、泄水建筑物泄流曲线、机组运转特性曲线、机组出力限制线、机组耗水率曲线、水头损失曲线、电站运行方式、水库调度图、综合出力系数以及相关曲线和图所对应的数据表等;

2)电站实时运行数据:包括电站水库(前池)水位、尾水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蓄水量,机组出力、发电流量、发电量、单位电量耗水率、各泄水通道流量及闸门开度等,实时采集数据,采集频次根据电站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1次/小时。

第三章  数据管理

第七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对电站实时运行监测数据进行监测、归集、整理,并开展水能利用指标计算与统计分析工作,提出年度水能利用情况分析报告。

1)日发电量及弃水电量:根据电站实时运行数据计算前一日发电量及弃水电量。

2)年度水能利用情况分析:每年1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年度水能利用情况分析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各水电站、相关流域(区域)实发电量、弃水电量统计分析、水能利用指标计算以及水能利用情况分析。

第八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向相关单位及时发布水能利用有关情况,各水电站管理单位负责对所属电站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反馈。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相关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年度水能利用情况分析报告进行评审。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授权发布水能利用情况有关成果。

第十一条  水能利用情况实行定期发布制度,包括按月、按年进行发布。

1)每月上旬发布前一月的水能利用情况。

2)每年2月上旬前发布前一年度的水能利用情况。

第十二条  水能利用情况发布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