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 ||
| 适用区域 | 横琴 | ||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结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现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住房交易契税优惠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个人购买合作区住房的,享受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的套数查询区域范围确定为合作区管辖区域。
二、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2026年4月1日前,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尚未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