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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万山区 解读层级:区级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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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为扎实推进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民宿管理工作,结合《珠海经济特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发展条例》出台实施,进一步加强海岛民宿行业发展,我区在原《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聚焦民宿经营的公共卫生安全与特色配套设施规范,引导民宿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确保《办法》在实践中得到准确、顺利地实施。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

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8.《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1.《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13)》

12.《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

13.《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14.《广东省旅游条例》

15.《广东省乡村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

16.《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17.《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8.《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

19.《珠海市民宿管理办法》

20.《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

21.《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社会事业局关于规范酒店民宿配套游泳池和戏水池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22.《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23.《浙江嘉兴市南湖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24.《嵊泗县枸杞乡龙泉村民宿管理及准入暂行办法》

25.《嵊泗县关于促进民宿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6.《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民宿综合体的实施意见》

27.《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5年11月至2026年4月,对《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共收到11条反馈意见。经沟通,其中采纳7条,未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

三、目标任务

一是推动海岛民宿产业发展,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并落实海岛立法的配套性文件要求。引导民宿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强化关键环节监管、弥补制度短板。

二是有助于降低民宿运营成本、塑造区域品牌,促进海岛旅游消费结构提升,推动传统民宿提质升级,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集智聚力打造万山群岛乃至粤港澳大湾区极具特色的“民宿小镇”。

三是建立民宿登记与联合审批机制,厘清各部门职责边界,实现“属地吹哨、部门报到”。设立民宿协会自律监管职能,可减轻政府直接管理压力,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指导思想、适用范围、民宿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统筹的工作机制及鼓励民宿加入民宿行业协会和联盟。

第二章为“基本要求”,从民宿经营的规模、建筑、卫生及消防安全等标准角度提出基本要求,并明确民宿进行登记制度及联合审批工作机制。

第三章为“经营管理”,明确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并从民宿门面装饰、税务登记、安全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旅游民宿主体规范经营的行为,也列举出了民宿经营者及从业者的不规范行为。

第四章为“政策扶持”,从鼓励利用闲置物业进行民宿开发、等级评定与品牌创建、投资补贴、集群开发、“新升规”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扶持措施,鼓励海岛民宿往精品化、品牌化、特色化和集群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民宿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提出区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自我监督及专业服务功能,并列举注销民宿登记的条款。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阐述了解释权和有效期等事宜。

五、涉及范围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内已登记旅游民宿,适用本办法。

六、执行标准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内已登记旅游民宿管理需按照《办法》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七、有利举措

《办法》结合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实际情况,为保障海岛民宿公共卫生安全,明确将民宿纳入办理卫生许可备案制度,引导民宿经营者改善卫生硬件设施、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民宿行业卫生标准的统一性和公平性,从而整体提升万山区民宿的卫生水平和服务形象。

《办法》鼓励海岛民宿特色发展,在民宿范围内建设戏水设施,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标准的需依规办理许可证,不符合的仍应落实公共场所卫生、水上安全、应急管理等相关规定,确保住客人身安全与公共卫生。

八、新旧政策差异

1.《办法》第四条增加了所在地人民政府需负责民宿的“安全生产、污水排放、环境卫生”等内容的监管。

2.《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要求民宿申请民宿登记需提交卫生登记备案材料。

3.《办法》新增第二十条“民宿配套建设的游泳池,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申请并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民宿配套建设的戏水池,应当确保戏水池的功能为戏水用途,不得利用戏水池进行游泳竞赛、训练、休闲健身等活动”,并列出对应的六款管理职责。

4.《办法》新增第二十八条“为确保权责对等、分配合理,切实遵循‘事权支出与收入分配相统一’的基本原则,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税收收入分成方式,奖励资金按照企业行政区划及隶属关系,由对应区镇分别承担”。

5.原《办法》第二十四条“达到‘新升规’标准的民宿,根据区‘四上’企业入库培育奖励政策有关规定,给予每户5万元资金奖励”,因该政策到期,删除该条内容。

九、特色亮点

《办法》从民宿经营主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和政府部门等不同主体,针对民宿产业发展列举出各类职责和保障支撑。从探索统一布草清洗服务、设计制作“岛服”、发展低空经济、成立货运联盟等配套服务,到提供从业人员保障性住房、支持举办文旅活动、搭建校企合作、数据支撑、交通、码头、通讯网络、水电等各类配套方面,支持民宿提质增效,激活产业活力。

《办法》围绕民宿品牌化、特色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发展目标,从评级奖励、升规政策、集群开发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海岛民宿发展的多元化、全方位的扶持政策。

《办法》对民宿经营主体未作出限制性规定,推出鼓励民宿改扩建提升、支持签订长期合同、盘活村集体物业及低息贷款等条款,有助于用好海岛有限的土地房产资源,推动海岛民宿产业发展,进一步激发海岛民宿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