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7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便于政策掌握,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位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强调“小户型、低租金、职住平衡”,推动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协同发力。随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实施路径,要求各地市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为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与建设,便于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新市民、青年人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保障性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8月出台《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至2025年9月。
2025年8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住房”。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强调“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鼓励收购存量商品房重点用于保障性住房等”。随后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兜底保障,因城施策、因地制宜满足新市民、青年人、城镇工薪群体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重点群体的重要保障方式,对持续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市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鉴于《规定》已到期,为延续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支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充分借鉴了广州、深圳、佛山和中山等地市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在《规定》条款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工作规范开展。在当前国家住房发展新形势下,本办法也将为我市多渠道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可操作的政策依据,切实改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居住条件,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21〕131号)
三、目标任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重点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群体的保障性住房,其发展对珠海市实现人口与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市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推动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工作规范开展。在当前国家住房发展新形势下,《管理办法》也将为本市多渠道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可操作的政策依据,切实改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居住条件,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筹集与建设、申请及配租、运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五条。总则部分共七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规划原则、建设管理原则、部门职责、实施机构、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等内容;筹集与建设部分共十条,主要明确了筹集方式、准入要求、设计标准、配套设施、建设监管等内容;申请及配租部分共九条,主要明确了申请对象、申请原则、准入条件、配租程序、合同签订、入住管理等内容;运营管理部分共六条,主要明确了租金标准、经营规范、运营内容、合规要求、管理要求等内容;监督管理部分共十二条,主要明确了事项变更、认定期限、产权管理、主动退出、应当退出、使用管理、监管要求等内容;法律责任部分共六条,主要明确了违规建设责任、违规运营责任、违规退出责任、违规使用责任、违规宣传责任等内容;附则部分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政策衔接、支持性政策、管理办法有效日期等内容。
《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重点概念定义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的租赁住房。
(二)关于市区职责分工
按照市级统筹、区级负责的原则,《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为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关于房源筹集方式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盘活三种方式筹集。在新建方面,主要是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自有土地等进行建设,可适当使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或通过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在改建方面,主要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房屋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存量筹集方面,主要是将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统一使用和管理。
(四)关于建设与装修标准
为落实建设“好房子”的工作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与装修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质量应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的通知》(建办保〔2022〕6号)要求;装修标准应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相关规定。
(五)关于申请对象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可向个人(家庭)出租,也可向用人单位整体出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面向本企业或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出租;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出租,剩余房源可面向社会其他符合条件的人群出租。
(六)关于申请配租程序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市保障房平台发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程序:一是申请人提交申请并选择有意向的房源;二是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三是申请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此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为便利申请人及时入住,运营管理单位可实行“承诺制入住”。
(七)关于运营管理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能力,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及时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签约备案、入住退出、维修维护、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安全消防及绿化环境管理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八)关于认定期限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期限届满需延续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在认定期限届满之日的6个月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认定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对变更事项进行核查。审查通过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延续认定书,并抄送有关单位,报送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延续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
(九)关于退出管理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报建的新建项目,其认定期限应与土地剩余使用期限保持一致,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项目认定期限届满前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国有企业购买房源在认定期内未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人和运营管理单位违规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情形。
(十)关于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区政府(管委会)应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入住情况进行抽查、巡查,及时查处运营管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的3%-5%。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开展房屋质量安全排查,加强协作联动督查。
(十一)关于违规罚则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分别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产权人和运营管理单位、产权人违规的罚则。其中,对于承租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背承诺,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配租或收回所承租房屋并按照市场租金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可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有利举措
《规定》虽搭建了基础管理框架,但在准入退出、运营监管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难以完全满足本市保障性住房体系高质量发展需求。在此背景下,《管理办法》通过全面修订实现系统性提升,覆盖筹集、建设、配租、运营、监管全流程。《管理办法》在明确房源筹集方式的同时,规范项目建设与装修标准;针对申请配租程序进行专项优化,切实提升配租效率;另外,进一步强化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监管力度,加强协作联动督察。《管理办法》有效平衡了运营监管与便民服务双重需求,切实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有章可循”向“规范高效”升级,助力新市民、青年人“住有宜居”目标实现。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管理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
七、解读单位和电话
解读单位: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56-266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