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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25-08-07 16:32:02浏览次数:131来源:珠海市司法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制定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方式创新,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2021年国务院要求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复制推广“综合查一次”经验。省政府2020年制定政府规章《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要求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2022年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推行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因此,制定草案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

(二)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

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综合查一次”工作,2023年全市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并确定12项“综合查一次”检查事项,2024年新增22项。目前全市已有19个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有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执法扰企,获得企业广泛认可。为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活动,加强工作统筹,在清单制定、检查规范等方面明晰工作要求,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有必要通过立法来压实部门职责、固化成熟经验、创新执法方式,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共二十四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制度,市、区、镇街三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能并尽并”“能合尽合”的原则开展现场检查,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一条至第三条)

(二)健全“综合查一次”制度。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强化统筹和督促落实,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细化“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制定、调整及公布程序;明确行政检查计划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检查实施过程合法、公正和透明。(第四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

(三)创新“综合查一次”检查方式。明确合并检查、联合检查和跨层级检查的要求,严控入企人数,减少不当干扰;按照上级要求,年度检查频次不得突破上限;依托“粤执法”平台探索建立强制登记赋码制度;全面推行“亮码入企”制度,归集执法检查关键信息,做到“入企必留痕”,增强监督效能。(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四)强化执法监督,保障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执法主体主动公布年度检查频次上限,检查不得妨碍群众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强化提前告知、当场告知、责任追究等机制,保障检查对象知情权;强化投诉、举报等社会监督功能。(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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