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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香洲区 解读层级: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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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当前,社会上普遍反映行政检查频次高、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干扰了正常生产经营。我区通过出台《珠海市香洲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一方面能有效减少对信用良好、守法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避免“运动式执法”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符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针对性减免低风险企业的常规检查,可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于高风险领域,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珠海经济特区“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十六条,包括总则、纳入条件、名单确定及管理、检查机制、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行政执法单位针对企业开展的各类行政检查。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明确了可纳入白名单的支持条件,体现对部分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五条列举了基础的排除条件,包括合法经营、信用记录、纳税情况等。

(三)认定程序

由区司法局总体统筹白名单的认定及管理,通过摸底调查、联合审查、公开公示、正式发布等四个环节完成认定,充分体现企业意愿、各单位意见及社会各界意见。

每批白名单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发现企业不符合条件的须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查及时移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白名单企业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向区司法局反映。

(四)检查机制

对白名单企业的现场行政检查推行“无事不扰”信用监管方式。除第八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原则上各执法单位不得随意对白名单企业开展入企现场检查。必须对白名单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的,应严格执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机制,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年度白名单企业公布后,由区司法局联合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单位制定年度白名单企业联合检查计划(包括对象、内容、时间、频次等),并同步推送至白名单企业、属地镇街及园区。具体检查时,按照“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的模式,由属地镇街及园区根据联合检查计划安排,提前3个工作日与相关执法单位对接,确定统一入企检查具体时间,确保联合检查有序实施。

设立“企业安静期”,各执法单位现场检查原则上安排在月中旬进行。

(五)监督管理

对执法单位违反超出“白名单”制度检查机制入企检查的,白名单企业可向区司法局投诉举报。区司法局采取多种方式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