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11 14:52:38浏览次数:337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制定背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执法“观察期”制度。为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实际,我局起草了《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清单(第一批)》,并配套起草了《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观察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持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7.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涉及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有发展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完善执法“观察期”制度指引,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执法观察期制度定义。(第三条、第十五条)
指对当事人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本应予以直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如当事人作出认错认罚承诺,可先责令其改正,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如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完成整改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可不予处罚的制度。
执法观察期制度是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以外的延伸和补充。
(二)观察期适用。(第五条—第十条)
确定了第一批适用执法观察期事项清单,同时明确适用情形以及不适用的情形,并对适用情形中的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主观过错的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观察期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观察期程序包括启动程序、核查整改以及作出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调查情况和执法观察期适用、整改、核实等情况,对当事人是否符合执法观察期不予处罚,或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提出处理意见。
当事人在观察期内未能完成整改,或未能减少、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或未通过执法观察期整改核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新案处理。(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出现新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的,停止适用观察期,并案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四、配套监管措施
下一步,对符合执法观察期情形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规范启动执法观察期程序,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