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5-12 10:21:26浏览次数:71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为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4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对《办法》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主要依据
(一)制定背景
随着珠海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工程活动日益增多,地质环境条件改变明显。同时,近年受极端气象灾害影响,极端性强降雨频繁且时空分布不均,特别是汛期(4~9月)极易引发较大规模或群发性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1月9日,市政府出台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0〕12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旧《办法》的制定实施,对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挥重要引导、规范、保障作用。由于旧《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为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延续性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组织制定了《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2〕76号);
6.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自然资地勘〔2023〕608号);
7.《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指引>的通知》(粤自然资地勘〔2020〕227号);
8.《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试行)的函》(粤自然资函〔2019〕2284号);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 40112-2021);
10.《珠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1年8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1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29号);
12.《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台风灾后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212号);
13.《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提高防汛防风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18〕52号)。
二、目标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市委市政府有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以防为主的理念,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制度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各项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六章四十二条,分别是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隐患)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和维护、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程实施原则等作了规定,重点明确了列入地质灾害(隐患)的情形及防治工作范围、职责分工、费用筹措等内容。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主要是对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护重点以及地质灾害年度防治方案等内容作了规定,对年度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防责任人以及专项治理工程作了制度安排。
第三章地质灾害(隐患)预防,主要是对地质灾害(隐患)监测职责、动态监测、预报预警、危险性评估以及三同时制度的落实等内容作出了规定,重点细化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工作的管理。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重点对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以及信息发布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确保在发生地质灾害险情后,及时、高效、有序组织开展抢险救灾,防止灾情险情扩大。
第五章地质灾害(隐患)专项治理和维护,明确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责任认定、审批程序、治理方案、竣工验收以及应急抢险等内容。为了确保治理方案的科学合理,《办法》增加第三十五条规定:“专项治理工程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勘查、设计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并严格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章为附则,共两条。一是对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依照国家和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对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作了规定。
四、有利举措
《办法》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促进了建设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明确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责任主体及项目范围,细化了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和应急抢险工程实施程序,有效解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安全质量行政监管难题。
五、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办法》立足于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吸收近五年来《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主要在以下内容作出修改完善:
(一)根据最新上级文件要求,对一些名词和表述进行了规范。如:第一条删除《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作为政策依据;第二条结合机构改革,明确适用范围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第三条结合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稿),修改了地质灾害定义,使其与上级法规定义统一。
(二)进一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的管理。如:第二十条修改细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区分“已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未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的”等多种情况,规范了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新增对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方案科学把关的表述,避免个别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借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名义过度治理,可能造成林地、生态保护用地等非必要地被占用的情况。
(三)优化了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工程审批流程。如:第八条删除了建设部门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开工的表述;第二十一条修改了关于配套防治工程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手续的表述。
(四)落实了有关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删除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从珠海市地质灾害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抽取队伍开展应急抢险处置等相关表述。
(五)优化调整了部分条款内容顺序及位置。比如:参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修订稿)条款顺序,将原第二条、第三条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考虑到原第六章《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只有两条,内容较为单薄且相关内容前面条款已有相关表述,因此删除原第六章,将该两条内容合并到第七条。
六、特色亮点
(一)明确了不列入地质灾害(隐患)范畴。《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建筑、交通、市政、水务等建设的边坡工程或弃置建设工程废渣废土形成的土堆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列入地质灾害(隐患)范畴;削坡建房引发的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不列入地质灾害(隐患)范畴。
(二)明确了地质灾害防治监管职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及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交通、水务部门分别负责对交通、水务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保留了加快地质灾害专项治理的实施路径。《办法》第三十四条:鉴于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的特性,为缩短治理周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应同步进行及予以简化,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程序组织实施。
(四)明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金保障渠道。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抢险、治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由属地政府承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的责任单位承担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费用。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与治理工程,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属地化管理原则,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区承担,单项工程所需经费金额较大的,市视情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