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5-07-31 15:11:07浏览次数:67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分类调整完善住宅用地有关政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86号);
(四)《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
(五)《关于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项目的通知》(建办保函〔2024〕26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
(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10号);
(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
(九)《珠海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珠府函〔2024〕150 号)。
三、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四、文件的制定说明
(一)必要性。《办法》是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N+X”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建立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范制度与明确相关主体行为准则。制定《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明确各区、各相关部门及实施机构的工作职责;二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申请配售、流转退出以及运营管理等;三是明确房源筹建标准、保障对象条件等。
(二)可行性。《办法》经过征求各区、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内容清晰明确,符合实际工作诉求,获得普遍认同和支持。
(三)合法性。《办法》结合国家关于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五、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设置了总则、筹集建设、申请配售、流转退出、运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共7章5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单位及机构职责和信息公开要求。
(二)第二章筹集和建设。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按以需定建原则集中新建,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明确了住房以90平方米及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120平方米,存量转用的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开。
(三)第三章申请和配售。明确了一名单身居民或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明确了按照相关政策发放的住房、购房等货币补贴及实物住房保障不可以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享受;明确了申请对象在户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人才认定、自有产权住房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以及优先配售条件;明确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基准定价,现房配售。
(四)第四章流转和退出。明确了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流入商品房市场;明确8类禁止情形、5类必须退出情形、6类强制退出情形以及回购程序;明确了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折旧计算;明确了继承、析产等相关规定。
(五)第五章运营和管理。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专项维修资金、机动车位收费、业主委员会等规定;明确了纳入社区治理机制。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购房人(含共同申请人)、管理部门、实施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及处理措施。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型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政策衔接;明确了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属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了《办法》试行期为2年。
六、涉及范围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申请配售、流转退出以及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七、有利举措
《办法》规范了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设置了包括筹集建设、申请配售、流转退出、运营管理及监督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机制,明确了“以需定建”“保本微利”“封闭管理”等建设、配售和管理原则,有助于我市更好地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及引入人才住房困难问题,有效提升民生福祉,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八、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