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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解读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层级: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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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信用环境,更好地发挥市场主体在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各方面积极作用,珠海市应急管理局积极探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要求及部门工作实际,率先进行有益尝试,研究制定了《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就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作了原则性、方向性规定。

  二、《暂行办法》的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及其委托执法的组织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事项,各行政区应急管理局可参照执行。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及社会影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应急管理部门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以支持完成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活动。

  二是《暂行办法》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共3类,并分别明列了不同类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和最长公示期限。

  三是《暂行办法》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一般失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当符合的条件、出具信用修复相关证明等作出了规定,并明确最长公示期限届满且依法无须延长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理事项。

  四是《暂行办法》规定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