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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斗门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07:46浏览次数:521来源:斗门区 层级:区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2023〕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斗门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说明

(一)现行《斗门区困难人员临时救助标准》为2012年印发,十一年来斗门区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已无法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据统计2012年至2023年斗门区低保标准和最低工资增长情况,低保标准由400元/月提高至1221元/月,增长205.25%,最低工资标准由1150元/月提高至1900元/月,增长65.22%。

(二)现行标准下,近三年临时救助人数和金额大幅减少,无法良好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亟需调整临时救助标准。据统计2021年至2023年临时救助情况,2021年全年救助1112户2610人,支出临时救助金71.42万元;2022年救助189户316人,支出救助金24.42万元;2023年1-11月救助142户251人,支出金额20.95万元。

(三)《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提出“各区可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区级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根据文件要求,同时为了加强斗门区临时救助工作,结合斗门区实际,制定了《斗门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珠海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指引(试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2023〕2 号)、《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指引》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标准》共五条,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第一至三条,规范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的救助类别和标准,规定年度救助上限。

(二)第四条,明确各镇街的主体责任,规定审批权限。

(三)第五条,规定文件解释权限、实施日期、有效期。

四、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2024年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至2029年7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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