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9月起施行 保障性住房不得作为商品房上市交易
时间:2025-08-01 11:21:56浏览次数:31来源:珠海特区报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7月31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珠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当月已印发并将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仅在不动产权证书会注记“不得作为商品住房自由上市交易”等内容,法规文件也明确规定禁止擅自互换、转让、赠与所购住房,且不能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和居住权。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新建或存量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申请条件、销售价格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资格条件的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各类引进人才(含港澳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配售的产权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定价。在筹集渠道上,除了新建,法规文件提到通过收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住房转用。集中新建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保基本的原则,以90平方米及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120平方米,存量转用的住房面积可以适当放宽。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只租不售,由实施机构长期持有经营。
法规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后若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信息管理系统上挂牌出售,受让对象须为符合资格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如住房挂牌出售满12个月确无人购买且办理不动产权证满3年的,购房人可以提出回购申请。购房人完成住房腾退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后,之后相关实施机构支付回购款。回购价格是在首次销售单价或上次成交价格的基础上,扣减房屋折旧水平进行确定。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折旧,房屋价值折完即止。
需要注意的是,自该法规文件施行之日起,珠海不再安排新增筹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和配售型人才住房。已出售的上述政策性住房,原则上按原政策继续执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