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助力企业纾困支持供应链票据融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6-28 09:40:59浏览次数:3416来源: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印发《珠海市助力企业纾困支持供应链票据融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银行机构:
《珠海市助力企业纾困支持供应链票据融资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6月27日
珠海市助力企业纾困支持供应链票据融资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22〕5号)支持供应链票据融资有关规定,明确补贴标准,规范补贴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疫情期间“少跑动、少聚集”要求,以便利企业为原则,鼓励银行搭建“绿色通道”,由银行机构集中组织申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票据,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办理补贴相关条件
第四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在我市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业务发生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间;
(三)贴现的票据上一手背书人为本地工业企业。
第五条 合作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为我市企业提供票据贴现业务;
(三)能够配合做好补贴申领、政策宣传和解释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本地工业企业间业务合作流转的票据,在我市银行机构办理贴现业务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笔票据贴现业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申请贴现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补贴申领流程及标准
第七条 市金融工作局根据银行机构提出的申请,按规定确定合作银行名单,并对外公示。
第八条 补贴申领流程:
(一)申报。合作银行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收集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汇总提交至市金融工作局。
(二)审核。委托由遴选产生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申报材料及核算补贴金额,出具审核意见。市金融工作局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形成补贴清单。
(三)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将补贴清单在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调查核实。
(四)资金拨付。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公示结果制定资金拨付计划,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办法报批,经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合作银行,银行机构根据补贴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相关企业结算账户。
第九条 合作银行在政策有效期内应随时接受企业提交的补贴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托。合作银行根据市金融工作局补贴拨付安排,分批提交补贴申请资料。
第十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的申报资料:
(一)珠海市助力工业企业纾困票据贴现费用补贴申请表;
(二)工业企业申明函;
(三)贴现票据复印件(须包含票面、背书信息),贴现业务办理凭证(需显示银行印章)复印件;
(四)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或订货单等贴现票据相关交易的证明资料;
(五)贴现资金去向证明材料,包括贴现资金使用说明以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下列事项,并出具审核意见。
(一)申请材料是否完备;
(二)贴现票据、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等申请材料的内容是否相互印证;
(三)申请金额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四)贴现资金流向是否合规,是否杜绝贴现资金回流到出票人处的可能性。
四、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监督申领流程,指导合作银行高效、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规上工业企业名单由市工信局予以确认;非规上工业企业由银行结合企业尽调信息联合申报企业共同确认申报资格;对申报资格存在异议的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共同复核,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作为代企业申报主体,负责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报送企业申报资料,并保证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及核算补贴金额,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拨付补贴资金后,将相关拨付业务凭证或证明资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申领情况在市金融工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若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补贴,取消其申领资格并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补贴支持。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行为,并依法予以惩戒。若银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银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补贴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企业、银行以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从金融纾困助企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额度用完即止。补贴资金按照银行申请先后顺序拨付,若申请时间相同,则按照贴现业务发生的先后时间顺序进行拨付。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与珠海市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