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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多评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企业减负
市级
实施主体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
政策依据 《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文件中未注明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各分局:

  为深化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化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现决定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多评合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具体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先行先试”的生态领域环保工作改革精神。

  (二)(二)基本原则

  在遵循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入海排污口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前提下,立足改革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多评合一”,优化审批及备案流程,实现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思维的转变,提升管理质量和效能。

  二、改革举措

  (一)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海部分及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涉陆部分,无需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单独立项的之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海部分,无需另行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海洋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置专章进行评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涉陆部分,也无需单独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置专章纳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并进行评价。

  (二)建设项目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合并进行。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不再另行单独编制,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专章,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规范进行分析。已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分析的内容不再重复。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的同时一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审核,一并出具批复意见。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即作为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管理的依据。

  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仍应单独进行。同一入河排污口对应不同建设单位设立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须由排污口设置单位单独编制,不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合并。

  (三)建设项目需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合并进行。建设项目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不再另行单独编制,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专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规范进行分析,已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分析的内容不再重复。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批复时一并对入海排污口设置出具备案意见。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即作为对入海排污口进行管理的依据。

  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的,其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核仍应单独进行。同一入海排污口对应不同建设单位设立的建设项目的,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须由排污口设置单位单独编制,不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合并。

  (四)同类建设项目可合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区域(行政区或功能区)内建设的同类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同一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评文件级别按项目较高环评类别为准。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情况、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同内容可合并进行分析,但应根据项目选址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的具体情况等提出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领域“多评合一”改革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及时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要建立健全改革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各部门进一步结合实际探索创新。

  (二)加强“多评合一”文件编制质量监管。以保障质量、提高效率为导向,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编制监管。将环评文件日常考核和抽查复核相结合,严肃处理违反环评文件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后监管机制,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仅限于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的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以及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项目,不包含辐射类项目。横琴新区也可参照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