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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换管理工作指引

公共服务
区级
实施主体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政策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保〔2020〕238号)、《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香洲区
有效期至 2031年08月14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香洲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保〔2020〕238号)、《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珠海市香洲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换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2日

珠海市香洲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换管理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香洲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动态管理,更好地满足公租房承租家庭实际居住生活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保〔2020〕238号)、《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租家庭提出住房调换的诉求,采用自愿申请、集中受理、统一调换的原则进行处理。为指导各相关部门有序开展工作,特制订本指引。

二、申请主体

申请公租房调换的承租家庭应当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经公租房公开配租入住,且无未改正的公租房违规使用行为。

三、不予调换情形

除因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情形外,申请的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换公租房:

(一)承租家庭的当前住房保障资格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

(二)承租家庭入住当前公租房不足3个月的;

(三)承租家庭参与调房抽签后,在36个月内再次提出调换申请的。

四、予以调换登记情形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公租房调换的申请:

(一)房屋质量问题

经公租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核实,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短时间内无法解决,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申请调换至符合小区配租原则的房型。

(二)保障人口发生变化

承租家庭有下列导致保障人口增加或减少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关配租方案调换房源及户型:

1.保障人口增多;

2.保障人口减少;

3.单独承租的申请人因行动不便或者患精神疾病、特定重大疾病、1-2级重度残疾或3级智力残疾等情形确需陪护人员长期照顾的,承租家庭可额外计入1名陪护人员(该情形最大可配租至一房一厅户型房源)。

(三)楼梯房高楼层影响居住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高楼层楼梯房入住,患一至二级肢体残疾、重大疾病或因年老导致行动不便,根据相关配租方案申请调换至电梯房房源的。

(四)租金承受压力较大

因当前房屋租金较高,超出家庭合理承受能力、影响基本生活的,承租家庭可主动申请调换至较小户型的房源,降低租金负担。

(五)单亲家庭亲子关系

属于单亲家庭异性亲子关系,子女满6周岁及以上的;属于单亲家庭同性亲子关系,子女满12周岁及以上的,承租家庭可按照相关配租方案调换房源户型。

(六)其他

存在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承租家庭户籍所属街道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可另行研究处理。

五、登记排序轮候制度

公租房调换实行登记排序轮候制度,承租家庭因上述情形提出调换至小户型房源、房屋质量问题两类情形纳入优先调换序列,优先于常规轮候对象,房屋质量问题按最优先次序安排调配。

承租家庭的房源调换轮候时间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时间为准,其轮候顺序与公租房新申请家庭的轮候顺序为同一轮候队列,按相同规定实行轮候。具体轮候顺序为:上一年度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的轮候家庭;本年度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轮候家庭;上一年度未获保障的其他轮候家庭;本年度未获保障的其他轮候家庭。相同情况下,多人口家庭优先配租。

六、调换程序

公租房调换工作严格按照“自愿申请、集中受理、统一调换”的原则进行。具体调换程序如下:

(一)申请。承租家庭填写《珠海市香洲区公租房房源调换申请表》(详见附件),向现承租公租房小区运营管理单位提出公租房调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二)审核。公租房小区运营管理单位对承租家庭的相关情况(包括在住家庭成员信息、租金与物业费缴交情况、公租房使用合规情况、房屋质量问题等事项)进行初审,经核查属实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区住房保障部门终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调换条件的,在相关政府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将承租家庭列入轮候队列;不符合调换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告知申请人。

(四)调换。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轮候队列统筹安排公租房调换分配活动。承租家庭在接到公租房调换分配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限内参加抽签分配,逾期未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调房申请。

(五)签约。承租家庭成功抽取新的房源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与新房源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并足额缴交租金,新租赁合同期限为住房保障资格剩余期限。逾期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调房资格,该房源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并按规定重新组织分配,且该承租家庭需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交调换申请。

(六)退房。承租家庭应当自成功抽取新的房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退租申请审批表》,凭该表向原公租房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办理退房手续,并结清原住房房租及其他费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房的,自应领取《公共租赁住房退租申请审批表》次月起,原承租房屋按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逾期不搬迁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清退。

七、其他事项

因现有公租房房源中楼梯房、电梯房并存,为加强公租房规范管理,目前仅允许电梯房源承租家庭调换至电梯房源,符合本指引调房范围相关条件的楼梯房源承租家庭可调换至电梯房源。其余楼梯房源承租家庭如需调换至电梯房源,应先退出现有住房,再重新参与公租房轮候排队。

因房源调换原因,承租家庭应当结清原住房当月费用,并缴纳新房当月费用,由此可能产生的重复缴纳费用(如物业费、小区垃圾清运费、公摊水电费等)不予退还。

因承租家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房源调换资格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纳入诚信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承租家庭重复提出调整申请的,以最后一份申请为准,并按此申请通过审批的时间进行轮候。

由企业团租公租房的,不纳入本指引调换范围。

本指引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止。原《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调换管理工作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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