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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斗门区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市场/行业监管
区级
实施主体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5〕81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4〕44号)等精神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斗门区
有效期至 2029年04月29日
发文字号 珠斗府〔2026〕22号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斗门区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富山分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斗门区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压实国有空闲地的管理责任,防止侵占、破坏空闲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5〕81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4〕44号)等精神,结合斗门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 国有空闲地的界定

第二条 斗门区范围内下列尚未供应利用的土地应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1.已征收补偿的土地;

2.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3.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4.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5.国有土地上经验收后的已清场复垦的临时用地及恢复原状的设施农用地;

6.其他应纳入国有空闲地范围的国有存量用地;

7.已发证给珠海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

8.存在违法占用的国有土地,依法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清场处理后纳入国有空闲地。

国有空闲地原则上不包括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区域(历史统征地除外)、海岸线向海一侧用地(耕地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国有空闲地,应及时从国有空闲地管理台账移除:

1.已出让、划拨、租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不包括储备土地);

2.已办理临时使用、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土地;

3.其他经市、区政府批准后应从管理台账移除或其他按规定需从管理台账移除的土地。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管理合力。由区主责、镇(街道)实施。有关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区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国有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

(二)各镇(街道)、园区(日常管理单位)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按实际管理需要,可设立界桩、标志牌、进行简易绿化或必要的围闭。

2.落实专职人员及经费保障,做好日常巡查,充分利用航拍等技术手段,定期对国有空闲地进行全覆盖式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国有空闲地上新搭建违法建筑、擅自种植养殖、破坏地形地貌、非法侵占及挖沙取土、乱砍滥伐林木、倾倒垃圾等破坏国有空闲地的行为,形成书面巡查报告,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将线索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3.对国有空闲地上历史形成的垃圾倾倒、固废等行为记录在案并将线索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4.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5.负责监督落实“以用代管”和过渡性开发土地使用到期或收回后的清场工作。

6.工业园范围内的国有空闲地,由所在地工业园管委会进行日常管理,或者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日常管理单位。

(三)市自然资源局斗门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富山分局

1.负责国有空闲地管理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2.将国有空闲地分门别类,逐宗上图和录入数据库,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做好国有空闲地入库、出库工作。

3.当日常管理单位负责的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发生变更时,组织对变更范围进行界定,更新数据,明确权责边界。

4.汇总整理各日常管理单位上报的国有空闲地管理信息,向区政府报告。

5.负责农用地、未利用地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四)区财政局

负责指导各园区、各镇(街道)做好收支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国有空闲地管理费用并做好资金保障。

(五)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富山分局

负责国有空闲地中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等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六)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

负责国有空闲地中建设用地(含城市河道)上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以及占用国有空闲地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行为的查处。

(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排查国有空闲地安全隐患,对国有空闲地上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区水务局

协助核查明确国有空闲地范围内的河道、水域数据,负责国有空闲地河道(城市河道除外)、河道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开采河砂等行为的查处,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国有空闲地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日常管理单位,并作为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日常管理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国有企业开展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由日常管理单位与受托管理单位签署《国有空闲地管理协议书》,明确管理范围及管理责任等事宜并办理用地交接手续。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日常管理单位已委托管理的,日常管理单位(或发包单位)应于本实施意见印发后两个月内补签《国有空闲地管理协议书》。

《国有空闲地管理协议书》签订后一个月内,需将委托情况及材料书面提供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备案工作。

第七条 受托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将委托管理的国有空闲地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如需变更管理模式进行利用,按规定程序报有权限政府批准。受托管理单位如需有偿利用报区政府同意后批准执行。

第八条 对于历史已建成使用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道路、学校、公园、广场、社区(村落)用地等,日常管理单位应充分核实情况,调查整理用地资料,协商自然资源部门完善用地手续。对于短期内确实无法完善用地手续的,日常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由实际使用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确定范围:日常管理单位核查并确定用地范围、实际用途和使用单位。

(二)核实情况:日常管理单位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函征询用地情况,确认是否属于历史已建成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用地。

(三)报区审批:日常管理单位就指定管理事宜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签订责任书:日常管理单位与指定单位签署《国有空闲地管理协议书》,明确管理范围及管理责任等事宜并办理用地交接手续。指定的管理单位不得将国有空闲地再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如需变更管理单位,由日常管理单位另行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国有空闲地的“以用代管”

第九条 为避免土地资源长期闲置,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水平,拓宽国有空闲地管理经费收入渠道。国有空闲地范围除储备土地外未纳入各级土地出让计划的国有建设用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建设用地、已完成农转用报批用地、7.45万亩历史用地范围)和国有空闲地范围内的农用地,具备短期(5年以内)开发利用条件的,可采取“以用代管”模式进行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出租的用地不得实行“以用代管”。

第十条 “以用代管”是指对具备短期开发利用条件的国有空闲土地,通过公开招标等规范程序交由使用者临时开发运营,以高效利用替代闲置空置,同时避免长期抛荒与资源浪费。“以用代管”方式包括园林绿化、文化体育、停车设施、充电桩、疏导点及其他临时性公共服务和便民设施等。

第十一条 “以用代管”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临时建设工程应满足临时建筑相关规划管控要求,并按程序申请办理临时规划许可手续。

国有空闲农用地“以用代管”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可用于短期的承包种养等,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的属性,除耕地以外的一般农用地可用于种植树木花卉、播撒草籽等方式进行绿化,或用作临时苗木场以及公益性树木和植物等暂养使用。

“以用代管”期限不超过5年,到期后日常管理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可续期。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10年后需重新办理相关流程。

第十二条 “以用代管”的办理流程:

(一)制定方案:日常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确定用地范围和评估工作,整理项目资料形成使用方案,方案应至少包括项目选址、现状、用地规模、拟使用土地用途、“以用代管”期限、土地使用费、意向使用单位并明确意向使用单位应负责使用期限内用地的安全、卫生、防疫工作等信息。

(二)核实情况:日常管理单位同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查用地情况,确认不突破国土空间土地用途管制要求;不影响所在地区近期建设的实施;不违反城市风貌管控等要求;土地权属清晰合法、面积准确、无争议,涉及违法用地的,需依法作出处理。“以用代管”项目有建设行为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开展。

(三)征求意见:日常管理单位就使用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报区审批:日常管理单位将“以用代管”事宜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五)公开挂牌:由日常管理单位作为挂牌主体,按程序通过珠海市公共交易平台或珠海市斗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及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确定使用单位,并由日常管理单位与招标确定的管理单位签订《国有空闲地管理协议书》。

(六)日常管理单位完成用地“以用代管”的公开挂牌流程后一个月内,需将成交情况及材料书面提供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完成备案工作。

(七)日常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空闲地管理协议书》要求做好用地监管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以用代管”期限届满,除区政府同意续期的,土地由日常管理单位无偿收回,使用单位须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恢复原状,或按《国有空闲地管理协议书》约定移交。对于使用单位期满后拒不按约定方式处置地上建(构)筑物的,由日常管理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国有空闲地管理协议书》约定,依法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拆除工作完成后由日常管理单位开展验收。

第十四条 除解除《国有空闲地管理协议书》收回国有空闲地的情形外,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城市规划或实施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等需要的,可以依法提前收回期限未满的“以用代管”国有空闲地,退还相应剩余年限的使用金,并结合剩余“以用代管”期限对使用单位投入开发、建设的情况给予评估补偿,但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政府实际收取的使用金总额,补偿事宜由日常管理单位负责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使用单位依法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地污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日常管理单位已发包项目,日常管理单位(或发包单位)应于本实施意见印发后两年内核清历史审批资料、协议合同、范围数据、现场情况、收入去向等情况后,报区政府对发包合同(协议)予以追认。在两年期限内未经区政府追认的项目,应一律终止合同(协议)。

第六章 国有空闲地的多场景应用

第十六条 以服务市民生活、缓解“停车难”、完善文体设施、增加公共活动空间为导向,鼓励同一地块承载多种功能,实现空间高效组合利用。国有空闲地的多场景应用参照本意见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优先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利用国有空闲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的社区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篮球场、排球场、乒乓球场、网球场、健身路径(步道)、儿童游乐健身区等多样化、嵌入式体育健身设施。鼓励结合边角地整治,建设“口袋公园”、社区花园、街头绿地等小微公共开放空间。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单位在组织编制使用方案时,应根据地块区位、规模、形状、权属及周边需求,合理确定主导功能与兼容功能。

第七章 国有空闲地的过渡性开发

第十九条 本意见所称土地过渡性开发是指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国有空闲地,按规划要求和市场需求,通过租赁或划拨方式交由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短期开发利用,有效平衡近期需求与远景规划,促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

第二十条 土地过渡性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规划,并符合所在片区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提供高品质服务和优质环境、加快高端产业与高层次人才集聚和相关配套服务的项目。

(二)有利于促进我市文旅消费升级、提升整体旅游形象,打造文旅体活动聚集地,鼓励完善文化、体育、旅游、影视设施配套的相关项目。

(三)为促民生、补短板,提升片区公共服务水平,支持教育、医疗、养老、公园等设施建设,鼓励优化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配套的相关项目。

(四)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支持道路与交通设施、低空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建设的项目。

第八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有空闲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工作机制:

(一)数据更新制度。自然资源部门每月对国有空闲地数据进行日常更新,每季度需要对国有空闲地数据进行全面更新,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数据下发日常管理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有空闲地数据上报区政府。

(二)日常汇报制度。日常管理单位应落实国有空闲地管理情况的季度报、半年报及年报制度,季度报应于下季度第一个月月中前报送,半年报应于每年7月20日前报送,年报应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国有空闲地管理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和亮点、存在问题以及建议意见等。

(三)工作联动制度。需多部门联动处置的占用国有空闲地情况,由日常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研究形成处置方案。情况复杂的会后由日常管理单位报区政府会议研究。

(四)会议研究制度。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结合区政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进行研究,重点查找数据更新、日常巡查、台账管理、违法查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成因并形成解决方案。

(五)定期提醒制度。自然资源部门每半年负责汇总全区国有空闲地管理情况,对日常管理单位管理不到位的情形进行提醒。

(六)经费管理制度。各园区、各镇(街道)国有空闲地形成的收益分别归区级、属地镇(街道)所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管理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国有空闲地上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充分发挥举报奖励机制作用,支持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国有空闲地违法行为。区政府可根据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际需求,组织志愿者协助开展国有空闲地日常巡查、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此前斗门区印发的关于国有空闲地管理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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