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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引

市场/行业监管
国家级
实施主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
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文件中未注明
发文字号 环办气候函〔2025〕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指导地方、行业、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主体探索数据研制或数据库开发,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制定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2025年12月5日

 

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指导地方、行业、科研机构、企业等社会主体探索数据研制或数据库开发,支撑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构建,形成多方参与、科学规范、统筹协同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格局,提出以下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统筹管理、建立统一规范,加快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为构建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夯实基础。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鼓励各方先行先试、共同参与、有效协同,2027 年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2030年基本建成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

二、形成协同共建共享格局

(一)明确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思路。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设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聚焦基础能源、大宗商品和原材料、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因子研制与管理,打造产品碳足迹因子发布平台,支撑终端产品碳足迹核算。有意愿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企业等主体可基于自身优势聚焦特定地区、行业或产品进行细分领域数据研制或数据库开发,形成有效衔接和补充,为构建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提供数据支撑。

(二)构建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共享与集成机制。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立覆盖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报送、评估、反馈、采纳和更新的工作机制。各主体可报送高质量的碳足迹因子数据(应附带完整的单元过程数据和生命周期模型),确保碳足迹因子结果可追溯。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汇总高质量数据,形成和发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区域因子并定期更新。鼓励各层级数据库通过统一的数据结构和接口实现数据共享,并围绕碳足迹数据的一致性、适用性和边界设定等关键要素开展交流和比对,构建“多方报送、国家整合、统一发布、动态反馈”的集成共享机制。

三、健全数据研制全流程管理体系

(三)规范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研制流程。基于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制定相关技术指南,优化完善产品碳足迹因子相关标准,指导产品碳足迹因子研制。首先应明确目标和范围,定义功能单位、系统边界、取舍准则和数据质量要求,其次开展数据收集、数据验证、单元过程数据集构建、生命周期清单建模与计算,构建碳足迹因子数据集,形成完整的数据研制报告。产品碳足迹因子研制流程和术语需符合《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2024)、《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GB/T24040-2008)和《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GB/T24044-2008)等标准相关要求。

(四)明确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来源与更新要求。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研制应优先采用初级数据(通过直接测量或基于直接测量的计算得到的过程或活动的量化值),合理使用统计数据、文献数据、估算数据等次级数据(不符合初级数据要求的数据)。应完整记录数据来源,确保数据可追溯,核心数据应公开方法论及代表性验证信息,使用第三方数据需明确授权范围。加强数据动态管理,对技术迭代快或区域差异显著的数据及时更新,提升数据时效性。

(五)开展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质量评价。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质量评价应基于多维代表性(覆盖技术、地理及时间维度)、科学严谨性(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可追溯性(完整披露数据来源、核算方法及假设)核心原则开展,数据应充分反映我国能源、产业实际和技术进步水平。结合技术发展、政策调整及行业反馈更新完善评价标准,提升数据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可信度。

(六)强化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安全保护。确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强化风险监测,运用技术和数据服务手段加强数据安全保护,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利用。

四、明确数据库构建技术要求

(七)规范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组成架构。数据库应包括产品碳足迹因子及其研制过程中涉及的产品生命周期模型、生命周期清单分析结果、单元过程数据等相关信息。生命周期模型应包括相关单元过程数据集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他相关要求见《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GB/T 24040-2008)。数据来源提供可追溯的原始文件或获取渠道,质量评估记录包含完整的评审意见和修订过程,以确保产品碳足迹因子研制过程科学严谨。

(八)统一因子数据命名、分类与编码体系。针对数据库各组成部分制定统一的命名、分类与编码体系。过程与产品命名应体现工艺特征等典型信息,应遵循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基本流应具有统一的唯一性编码,支持过程间、数据集间和数据库间互联互通。探索制定统一的数据命名、分类与编码标准和数据结构标准。

(九)创新前沿技术应用。鼓励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效率和质量,提升碳足迹因子数据的代表性和可靠性。探索可信数据空间等解决方案在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的应用场景,鼓励先行先试。

五、持续加强政策保障与国际交流

(十)强化数据库建设保障。细化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规范,探索因子数据常态化评价机制,鼓励行业及地方定期公开发布优秀数据集,研究将优质数据纳入绿色金融、绿色采购等应用场景,完善数据权益保障制度。强化政策宣贯与培训引导,系统宣贯数据库技术要求、建设成效与先进经验。探索多渠道资金支持模式、加大政策保障力度,鼓励将向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报送数据纳入相关工作目标和成果要求。

(十一)推动数据库国际交流与衔接。跟踪研判国际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相关规则发展趋势,加强国内外数据库开发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数据库体系一致性评估,构建国际兼容的数据转换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数据库研发机构与国外对等机构依法合规探索数据互认工作。联合相关国际组织、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积极参与和推动产品碳足迹因子相关国际标准制修订,发出中国声音、作出中国贡献。

 

附录: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研制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