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各相关单位 | ||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保税区,万山区,经开区,金湾区,高栏港 |
| 有效期至 | 2030年11月30日 | ||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珠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重新制定了《珠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30日
珠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快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珠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建设(认定、运行评价等管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绿色制造和智能制造,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四条 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未来产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推动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开发能力和资源综合利用能力,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最终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行政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评价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并发布认定工作通知。
第七条 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设立情况。在珠海境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组织体系情况。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的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
(三)规模效益情况。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四)研发投入情况。具有稳定、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且不低于150万元。
(五)研发人员情况。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开发人员总数不低于20人。
(六)研发设备情况。具有比较完善、可靠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不低于300万元。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被列入有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按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即可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各行政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各区初审。各行政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认定工作通知,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
(三)认定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查后,初步确定认定名单。
(四)公示。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体审议后拟定名单并公示;公示期间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拟认定名单存在异议的材料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五)发布认定名单。经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发布评价工作通知。现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且已获评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不参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按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要求管理,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基本材料;被撤销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所在企业,仍需参加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当年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年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企业自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行政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其他材料等。
(二)各区初审。各行政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当年评价工作通知,对企业评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报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超过规定时限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评价材料。
(三)评价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及评价工作通知等要求,根据需要采取书面评审、现场核查等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四)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评价要求、评价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估,拟订评价结果并公示;公示期间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公示期间收到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材料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情况开展复审或调查核实,作出异议处理的审定意见并反馈至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
(五)发布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含)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0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60分以下或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四)至(六)项有关要求为不合格。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各行政区(功能区)及有关单位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联合中小企业开展协同技术创新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三条 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国家、省有关项目。
第十四条 支持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辖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五)被列入有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四)至(六)项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企业应对提供材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