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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公共服务
市级
实施主体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企业规模 中型,小型,微型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有效期至 2031年08月04日
发文字号 珠人社函〔2026〕3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本局各科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5日

 

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运营管理机制,提升产业园运营管理效能,规范产业园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系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的人力资源集聚发展园区,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路122号,内设人力资源市场、公共服务大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办公区等,打造集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人力资源招聘、人才交流、人力资源项目孵化、人力资源科技创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等于一体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平台。

第三条 产业园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建设与运营管理。

第四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可根据产业园运营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运营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由运营机构具体承担产业园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与运营机构签订运营服务合同,明确具体运营管理任务并抓好落实。同时,产业园运营管理秉承开放创新、多元协作的理念,根据产业园发展需要,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报请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可将产业园运营管理整体委托第三方国有企业负责,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共同抓好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牵头制定产业园总体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解决产业园在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对产业园的建设与运营绩效进行监督。

(三)负责处理产业园建设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产业园日常运营管理制度及年度运营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产业园招商(机构招引)计划,组织开展招商(机构招引)活动,引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产业园,做好入驻机构服务工作,指导入驻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三)负责产业园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协调解决人力资源市场运行中的问题。

(四)负责开展产业园宣传推介及对外合作交流,定期编制产业园运营管理情况报告。

(五)负责遴选、引进产业园第三方运营机构,并对运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运营绩效考核,不断提升产业园运营管理水平。

(六)指导运营机构做好产业园物业服务、安全生产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七)负责编制产业园年度运营管理经费预算,按程序申报产业园运营管理经费,并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八)负责产业园入驻机构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核算及收缴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产业园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统筹做好产业园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保。

(十)负责处理产业园日常运营管理中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运营机构根据产业园发展需要,择优引进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信誉的公共技术服务、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在产业园开设服务窗口或自助服务设备(平台),为入驻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助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速发展。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运营机构为引进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签订合作协议,给予相关配套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入驻条件与入驻程序

第八条 入驻机构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入驻机构范围

产业园主要引进和培育诚信守法经营的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客团队、人力资源社团组织、外市驻珠海劳务协作工作站等。具体范围如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

1.上年度位列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的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行业内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上年度在行业排名前100位或全省前50位的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其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会、媒体等权威机构排名,第一资源或HRoot年度榜单等)。

3.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或其母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其主营业务包含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评定的优质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定的B级(含)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地级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定的市级优质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机构。

5.上年度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域营业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6.粤港澳大湾区内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会员50个以上)、研究会等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公益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7.从事高级人才寻访(猎头)、人才资源测评、薪酬管理、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的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其在国内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持续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1年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8.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客团队,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招聘、人力资源培训、人才资源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的,其服务产品或经营模式具有创新性,具备良好的市场发展潜力和培育价值。

9.各类“人工智能+人才”“人工智能+人力资源”和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初创型科技创新人力资源服务工作室等。

10.协助珠海市开展对口劳务协作,并达成战略合作关系的其他省(市、县、区)驻珠海劳务协作工作站、劳务办事处、劳务协作相关协会等劳务协作相关机构。

11.其他符合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机构。

(二)入驻机构基本条件

1.入驻机构须诚信经营,无违法违纪、违规经营、不良信誉行为和记录。

2.入驻机构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不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产业园发展定位,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

3.入驻机构需自觉遵守产业园各项管理制度,服从产业园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参加)园区开展的各项活动。

4.入驻机构须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或经营管理方案计划。

5.入驻机构为企业的,须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含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等),拥有合法的经营主体地位,可依法独立或由其设立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法取得与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的资质许可(备案)。

6.入驻机构为项目团队的,团队负责人及主要创始人不得担任相关行业关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不予批准入驻的情形

拟申请入驻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入驻产业园:

1.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2.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

3.实施商业欺诈、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4.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公安机关存有犯罪记录的。

5.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存有“损失类”“违约类”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约类债务信用记录的(时间以不良或违约类债务的信用记录“到期日期”为准)。

6.在评审环节中存在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合入驻产业园情形的。

第九条 入驻流程及申报材料

(一)入驻流程

按照“申报—评审—办理入驻”的流程进行。

1.申报。机构按照入驻申报资料的要求,编制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至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

2.评审。受理申报材料后,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专项评审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结合机构背景调查和征信核查等情况,择优安排入驻产业园。

3.办理入驻。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核发入驻通知书,入驻机构在收到入驻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驻手续,并签订入驻协议、诚信经营承诺书及安全管理责任书等。入驻机构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入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驻资格。

(二)入驻申报资料

符合入驻条件的机构,提出入驻申请,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给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材料包括:

1.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申请表。

2.入驻机构简介、发展计划、经营规模情况说明材料及排名榜单等相关证明文件。

3.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拟入驻办公人员花名册。

4.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备案凭证)复印件等(若有请提供)。

5.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6.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7.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和利润表复印件(若有请提供)。

8.所获荣誉及奖励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注:新设立或者设立未满一年的机构,可以用母公司(总公司)业绩作为申报材料。

第四章 园区日常运营管理

第十条 园区日常运营管理

园区日常运营管理包括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公共服务大厅管理、入驻机构管理、公共空间使用管理、产业园安全管理等。

(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1.现场秩序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的现场秩序管理,要制定严格的入场验证、清晰的区域划分、有序排队引导、突发情况处置以及投诉应对等措施,同时加强现场巡查,确保现场招聘活动有序进行,为招聘单位及求职者创造一个良好的交流对接环境。

2.招聘活动安全管理。组织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现场招聘活动安全管理,运营机构提前组织全面检查并确保招聘场地内设施设备安全可靠,招聘活动现场明确设置安全出口及应急疏散路径指示,配备充足且专业的安保人员进行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监控,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招聘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人力资源市场现场招聘活动中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事件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应结合实际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二)入驻机构管理

1.入驻机构在产业园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经营活动,不得开展与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2.入驻机构应在约定区域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3.产业园为入驻机构提供办公场地、水电、空调等设施,机构不得擅自安装烹饪设备、空调、取暖等其他大功率用电设施设备。

4.入驻机构未经允许,不得在楼宇外墙、门窗张贴标识及宣传单等;不得在窗户及外墙安装任何器械及其他固定设施。

5.入驻机构不得擅自改接产业园用电线路和用水管道,如有需要,须先向产业园运营机构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6.入驻机构须服从产业园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产业园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员工遵守。

(三)公共服务大厅管理

加强产业园公共服务大厅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服务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1.建立岗位职责,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

2.工作人员统一佩戴工作证,举止礼仪得体,接待服务工作主动热情。

3.工作人员确保在岗无缺位,严格落实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4.做好办事企业(群众)引导工作,精心服务企业(群众),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增强企业(群众)办事获得感、满意度。

(四)公共空间使用与管理

加强产业园公共空间管理,确保公共空间的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化、合理化,提升公共空间使用效率,保障各种活动有序高效开展。

1.公共空间使用实行预约制度。各入驻机构使用多功能厅、会议室、培训室、路演厅、直播间等公共空间,需向产业园运营机构预约登记。

2.公共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单位(人员)要爱护公共空间的设施设备,损坏须照价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公共空间设施设备搬离公共空间或者转作他用。

3.公共空间安全管理。公共空间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使用结束后,需及时关闭电源设备、关好门窗,并及时告知运营机构。

(五)产业园安全管理

产业园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组织架构,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确保产业园安全无事故。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产业园运营机构、物业服务单位、入驻机构等共同承担产业园安全管理责任。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指导产业园运营机构、物业服务单位做好产业园安全管理工作;产业园运营机构、物业服务单位按责任分工具体抓好产业园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入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各单位携手合作,共同筑牢产业园安全根基,营造安全、有序、高效的产业园发展环境。

第五章 政策扶持与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入驻机构享受政策扶持

入驻机构可按照珠海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奖励,包括资金支持、人才引进与培养、市场开拓、住房保障等,助力机构快速发展。

第十二条 入驻机构享受保障服务

1.活动培训:产业园定期组织举办人力资源相关主题活动或培训,入驻机构可免费参加。

2.项目服务:产业园为入驻机构提供政策解读、知识产权、财税、法律等顾问服务、投融资对接服务、互联网技术服务、资源对接等服务,支持机构发展。

3.公共设施共享服务:产业园提供多功能厅、会议室、培训室、直播间、路演厅、项目成果展示区、公共休闲交流区等配套公共设施,入驻机构可免费使用。

第六章 入驻机构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运营机构根据本办法和所签入驻协议书等组织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管理与考核。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向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运营机构报送经营发展情况;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运营机构每年对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及守法合规经营情况。

2.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

3.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实产业园管理制度,配合开展活动情况。

4.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时足额交纳场地租金、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情况。

5.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发展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协议期内按规定缴纳场地租金;并承担所在办公场地范围内产生的水费、电费、物业服务费、通讯网络费、办公设备和物业设施维修费等。

第十五条 场地租金、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标准等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并向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布。

第十六条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本办法和所签入驻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约定),积极配合、协助产业园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

2.遵守产业园管理制度,按时缴纳场地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通讯网络费、办公设施和物业设施维修费等应承担的费用。

3.守法经营,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等,规范用工管理。

4.自负盈亏,独立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及其法律责任。

5.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自觉配合做好产业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6.维护公用设施,与其他入驻机构和谐相处,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7.不得将产业园分配的办公场地进行转租、转借或长期空置。

8.按规定报送《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表》等相关报表、经营总结资料。

第十七条 对其他类型入驻机构的管理与考核,参照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与考核要求,结合机构实际组织实施。

第七章 入驻机构的退出

第十八条 入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入驻协议,退出产业园:

1.入驻机构年度考核结果连续2年不合格的。

2.入驻机构经营方向发生变化,主营业务调整为非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的。

3.入驻机构经营活动开展少、场地利用率低,且经督导后仍未改善的;或机构已终止或者实际上已停止运行的。

4.入驻机构擅自将场地转租转借或转作他用的。

5.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利用产业园场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因管理不善出现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的。

6.无故拖欠场地租金、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维修费等应缴费用,经运营机构书面催告,逾期超过2个月仍未缴清的。

7.违反产业园相关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存在问题的。

8.出现其他应终止入驻协议情形的。

第十九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运营机构建立入驻机构发展(经营)现状评估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包括机构发展前景、发展(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团队建设、吸纳就业和配合产业园管理工作等方面。对入驻机构的考核评估,每年不少于1次。入驻协议期满前,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运营机构组织对入驻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可续签入驻协议;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续签入驻协议。

第二十条 入驻机构因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等发生变化,结合实际情况,可申请提前终止入驻协议,自行退出产业园。

第二十一条 入驻机构由于自身管理不善,对产业园公共设施、其他入驻机构和人员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驻机构自收到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运营机构出具的出园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办公设备,清理和恢复场地,并及时办理商事登记迁址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强行清退,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入驻协议约定的标准收取场地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费用,并按入驻协议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八章 运营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运营机构运营服务质量与绩效进行综合考核。运营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内新增入驻机构情况、入驻机构发展(经营)情况、举办人力资源(人才)主题活动、融资对接服务、产业园获得的荣誉和奖励、宣传推广、物业服务、入驻机构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运营绩效考核工作由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承办。运营绩效考核报告作为政策调整、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续签运营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运营绩效考核结果与产业园运营经费支付直接挂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或运营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日常管理规定》《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协议书》《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安全管理责任书》《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诚信经营承诺书》《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表》《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考核评估方案》等配套管理制度和相关方案计划,实现产业园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珠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管理经费纳入市人社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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