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局 | ||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等法律法规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金湾区,经开区,万山区,保税区,高栏港,横琴 |
| 有效期至 | 2030年10月31日 | ||
| 发文字号 | 粤消〔2025〕176号 | ||
各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局:
现将《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消防救援局
2025年10月15日
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消防监管体系,规范消防安全秩序,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消防救援部门对本省范围内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界定及信息归集、公开、应用等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活动。
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对象包括以下社会单位及人员:
(一)社会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人员;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
(四)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五)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六)其他依法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社会单位确定的,依法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省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工作。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工作。东莞、中山市辖镇参照县(市、区)级消防救援部门权限执行。
第五条 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推动消防安全领域诚信守法,建立健全贯穿各类社会单位全使用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消防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消防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安全体系建设。
第六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分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具体界定标准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有关标准执行。实施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主体纳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主体名单。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及后果严重程度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积分管理。消防安全信用积分情况作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主体信用等级确定依据,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严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七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社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资质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基本信息。
(二)消防行政管理信息。包括消防监督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强制信息和火灾事故调查信息等。
(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信息。
(四)信用积分情况。包括累计扣分、累计得分、信用等级、信用修复等信息。
第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运用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平台,汇总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确定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失信主体名单,建立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档案。
鼓励社会单位应用广东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实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与消防救援部门互联互通。
第九条 消防救援部门认定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应当依据下列文书: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条 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部门确定或变更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失信主体名单后,应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托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平台,将确定或变更结果推送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站,“粤省事”“粤商通”等粤系列平台和“信用广东”网站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具体查询方式按照网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除消防行政处罚信息以外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根据信用等级信息和失信行为确定公示期。公示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一)存在轻微失信行为,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的对象信息,如当场立即改正或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不予公示;未当场立即改正的,公示期为1个月;信用等级确定为B级的对象信息,公示期为1.5个月;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的对象信息,公示期为2个月;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对象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
(二)存在一般失信行为,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的对象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信用等级确定为B级的对象信息,公示期为6个月;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的对象信息,公示期为9个月;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对象信息,公示期为1年。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确定为B级的对象信息,公示期为1年;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的对象信息,公示期为2年;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的对象信息,公示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消防行政处罚信息根据情节轻重设置公示期限,首次被处罚的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限起点以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准。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情形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且属于在消防行政处罚公示期内再次违法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体消防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按消防行政处罚项目,分项叠加1年确定,最长公示期为3年。
1.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
2.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处3.5万元以上罚款的;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处3.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依法责令停止执业的。
(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信息,且属于在消防行政处罚公示期内再次违法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体消防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按消防行政处罚项目,分项叠加3个月确定公示期,最长公示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存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列入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主体名单并公示。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与信用扣分、信用等级确定程序同步实施。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出具并送达决定文书,载明事由、失信行为认定法律依据及相关法定文书、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公开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在公示期限内未再次发生消防安全失信情形的,公示期限期满后自动移出消防安全信用失信名单。公示期限内如再次发生失信行为情形的,按照相关情形对应公示期限的要求叠加延长。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应当合法、公正、客观、及时,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披露时应部分隐去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地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布。信息公开有效期满后,除司法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或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领域消防工作职责需要查询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三章 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信用等级采取信用积分模式确定,满分为10分。
(一)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8分以上的,确定为A级。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6分以上8分以下的,确定为B级。
(三)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超过0分不足6分的,确定为C级。
(四)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积分累计为0分的,确定为D级。
第十六条 省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工作。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局应按照日常消防监管工作分工,依据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和省、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或核准信息,对相关社会单位和个人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级确定初步意见,并依法送达告知当事人,告知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被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级确定初步意见的消防救援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其他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无异议或消防救援部门出具书面答复后,由市、县(市、区)级消防救援部门根据日常消防监管分工,确定社会单位和个人信用扣分,由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部门确定消防安全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部门在实施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中,可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结果等为依据,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主动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根据信用等级确定结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一)对于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失信主体名单内的社会单位,可合理降低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社会单位,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三)对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的社会单位,适当提高消防监督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度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
(四)对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D级的社会单位,应作为消防监督抽查必查对象,同一年度内监督抽查不超过2次,且检查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五)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主体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期间,产生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消防安全行规行约重要内容,推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
第五章 信用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对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A级且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失信主体名单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推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动运用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结果,对消防安全守信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激励。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部门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申请人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且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失信主体名单的,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消防监督抽查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积分扣分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联合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消防安全信用等级确定为C级、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依法依规分类实施政策性、市场性和行业性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重点领域消防安全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机制,通过专家评估、自行评估等方式,判定是否存在行业领域共性火灾隐患问题,联合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督促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单位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岗位人员聘用过程中,应充分运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主动选择信用记录良好的从业人员。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主体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作出行政决定的消防救援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作出行政决定的消防救援部门在收到异议提出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异议处理需要进行现场检验、检测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提出复核。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异议处理咨询途径、异议处理程序等,便于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主体认为公示的失信行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内,申请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过2次。
作出决定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在信用平台网站及时予以修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报上级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主体对消防救援部门公示其失信信息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异议处理、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消防救援部门提出复核。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行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消防安全信用修复服务。
失信行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作出信用等级确定的消防救援部门接到信用修复的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答复意见。同意修复的,应在向失信行为主体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管理部门提出修复意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记录,终止实施相关惩戒措施,并报省级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不适用消防安全信用修复。其他失信行为主体在信用信息公示期内满足以下要求的,可申请消防安全信用修复,但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时限的一半:
(一)社会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和消防救援部门现场核实,确认消除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二)社会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要求,信用修复决定作出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消防救援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
(三)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按1天4个学时计,累计达到规定学时要求。属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的,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学习不得少于12个学时;属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的,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学习不得少于24个学时。
(四)个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由本人承担社区消防志愿者,发放宣传单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并达到规定数量要求的。属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的,社区消防志愿者服务范围不得少于1个行政社区(村),入户宣传不少于100户;属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C级的,社区消防志愿者服务范围不得少于2个行政社区(村),入户宣传不少于200户。社区消防志愿者服务数量判定应以回收消防安全宣传单张回执为准。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消防安全失信情形的,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及时撤销原扣分决定、变更信用等级评定及公开期限,如已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及时移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信用等级为A级的社会单位和个人,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经消防救援部门核实后,信用积分恢复基本分。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主体申请消防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消防安全信用承诺书;
(三)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已履行行政处罚等决定文书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完成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信用修复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安全信用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修复结果等书面告知失信行为主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在实施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时,应当做到合法、公正、客观、及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不得违规发布消防安全领域失信主体名单或删除已公示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监管,严格遵守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查询和修复等规定,保障消防安全信用监管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非法方式采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虚构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披露信用信息的;
(四)违法提供或出售信用信息,或因过失或故意泄露信用信息,给信息主体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异议信息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信息泄露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责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以上”内容包含本数,涉及“以下”内容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积分实施细则
附件
广东省消防安全信用积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消防安全信用积分管理由省消防救援局负责统筹组织,由市、县(市、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具体实施。东莞、中山市辖镇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县(市、区)级消防救援局权限执行。
第二条 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均为10分。
第三条 消防救援部门依据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及其相关消防安全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在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上扣除相应分数。社会单位和自然人消防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届满,或信用修复且满足最低公示期限规定要求的,信用积分自动恢复至基本分。
社会单位存在符合扣分事项情形的,应根据管理行为责任归属,按同一扣分标准同步扣除本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从业人员信用积分。
同一年度内存在相同扣分情形的,实施累计扣分,扣完10分为止。
同一月度内存在多项扣分情形的,实施累计扣分,扣完10分为止。
第四条 符合下列严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部门通知后,无客观原因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相关责任主体不执行消防救援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经催告,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社会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部门临时查封场所、部位的;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社会单位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八)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个人;
(九)被依法注销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后继续执业的个人;
(十)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十一)出具虚假文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十二)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十三)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3次以上的;
(十四)社会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灭火救援导致重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十五)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六)社会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严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或做出虚假消防安全承诺,且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社会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告知后,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整改,且未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社会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停车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影响灭火救援导致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
(四)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数量或型号3种以上的。
(五)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经告知后拒不整改的。
(六)社会单位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经告知后拒不整改的。
(七)社会单位或个人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八)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告知拒不整改的;
(九)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对较大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社会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
(十一)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十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个人;
(十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严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
(二)社会单位或个人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
(三)社会单位未依法设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并达到相应执勤能力的;
(四)社会单位或个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服从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经火灾事故调查认定,对一般亡人火灾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单位和个人;
(七)社会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发生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
(八)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社会单位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消防救援部门告知,逾期未整改的;
(二)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部门已实施过3次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
(三)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经消防救援部门3次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作出虚假消防安全承诺,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的;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七)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八)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九)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
(十二)消防设施操作员存在一般性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
(十三)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2种消防产品的;
(十四)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2次认证、鉴定、检验工作的;
(十五)社会单位或个人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的;
(十六)社会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部门作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七)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年度内3次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承诺的;
(十八)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被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
(十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经告知后拒不整改或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发现存在该行为的;
(二十)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经告知后拒不整改或同一年度内连续2次发现存在该行为的;
(二十一)社会单位或个人被消防救援部门抽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法情形符合《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中严重违法情形,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被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经消防监督复查,上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应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的;
(三)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部门已实施过2次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生产、储存、经营除易燃易爆危险品外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按规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诺的;
(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机构印章的;
(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十)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十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建立或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十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十三)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
(十四)消防产品认证、鉴定、检验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认证、鉴定、检验工作的;
(十五)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违法情形符合免于处罚情形的;
(十六)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同一年度内消防救援部门已实施过2次责令改正行政处理的;
(十七)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年度内2次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承诺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轻微消防安全失信行为之一的,一次扣0.5分:
(一)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般性火灾隐患,被消防救援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的。
(二)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三)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未落实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
(四)经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五)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因资料不全提交书面承诺,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承诺的。
(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第十条 社会单位或个人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其消防安全违法情形符合《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中严重违法情形,构成从重处罚的,上调一级扣分标准执行,扣完10分为止;构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调一级扣分标准执行;构成免予处罚的,一次扣1分。
第十一条 社会单位或个人存在消防安全领域一般失信行为之一,其消防安全违法情形符合《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中一般违法情形,构成从重处罚的,上调一级扣分标准执行;构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调一级扣分标准执行;构成免予处罚的,一次扣0.5分。
第十二条 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行政处罚决定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应计分分值应予以变更或者消除。
第十三条 同一消防安全失信行为存在2个或2个以上扣分点的,按分值高的扣分。同一社会单位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行为的,累计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