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保税区管委会、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 ||
| 政策依据 |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村村有物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3〕35号)等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香洲区 |
| 有效期至 | 2028年12月03日 | ||
保税区管委会、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历史批复开发经营房地产指标留用地收储补偿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城市更新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日
珠海市香洲区历史批复开发经营房地产指标留用地收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历史批复留用地开发经营房地产的用地指标未消化完毕的问题,提高村集体留用地的利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村村有物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香洲区管辖范围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村集体留用地:
(一)历史批复留用地开发经营房地产的用地指标未消化完毕的;
(二)城中旧村实施拆建更新后,原批复开发经营房地产指标的留用地未纳入更新范围的。
第二章 留用地收储补偿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股东大会或授权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就留用地申请政府收储。适用收储模式的应为历史批复留用地开发经营房地产指标,且已落实选址的留用地,且未被转让、出租、抵押、权属清晰无争议。
第四条区征收部门根据用地规划情况,研判收储的可行性,如可行则开展收储工作。
第五条 留用地补偿的程序如下: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股东大会或授权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获准后向区征收部门提出留用地收储的申请。
(二)区征收部门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研判收储可行的,牵头拟定村集体留用地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对留用地补偿方案进行表决。
(四)区征收部门将村集体留用地补偿方案报区政府集体决策后,商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启动留用地收储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留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提出申请时用地规划指标、出让性质进行评估,补偿价款按评估价格扣减土地再开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60%核定。
第三章 留用地的开发收益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留用地收储时将补偿款全部支付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管银行账户。
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偿款用于购置商业、酒店、办公、产业等物业,具体使用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共管账户的设立、使用、管理等规定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