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 ||
| 政策依据 | 《关于加快珠海西部城市中心建设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城市样板创新发展区的实施意见》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保税区,万山区,经开区,金湾区,高栏港 |
| 有效期至 | 2028年08月06日 | ||
为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珠海西部城市中心建设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城市样板创新发展区的实施意见》的决策部署,通过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加强用地功能兼容与混合、鼓励地下空间高效开发、推动公共联通设施建设等举措,系统支持西部城市中心实施“超稳层”立体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效益,构建适配未来发展的城市空间形态新范式,持续提升区域活力与影响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强西部城市中心用地要素保障。全力支持西部城市中心规划建设,对重点发展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优保快保”,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支持优化城镇开发边界并重点倾斜建设用地规模。
二、强化城市设计引导与风貌管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应充分衔接城市设计成果,将城市设计核心要求转化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指标与附加图则,加强立体城市空间形态管控,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与整体风貌。
三、优化地块层级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土地供应前,在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总体管控要求和单元管控规模的前提下、对单元内经营性用地布局及规划指标进行调整的,可依法申请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四、创新推动用地功能兼容与混合利用。土地供应前,在不突破原规划管控内容,不降低地块可实施性的前提下,对混合用地拆分后,涉及功能比例变化的,可依法申请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库管理;支持结合用地功能混合正面清单等相关规定,根据主导用途合理确定混合用途,并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鼓励打造立体化活力公共空间。构建互联互通、便捷宜居的立体化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在地表、地上、地下建设具有活力的公共空间。鼓励建设骑楼、有盖连廊、建筑退台、空中街道、屋顶花园、地下步道等供公众使用的设施,符合设计要求的公共连通设施建筑面积不纳入计容建筑面积计算。
六、全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动地下空间整体规划与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整体软土地基处理后形成的“超稳层”大面积浅层地下空间,高效整合地下停车、地下步行、人防工程等功能,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增强城市防灾减灾与韧性发展能力。
七、推进相邻地块公共连通设施建设。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支持规划预留跨直接相邻地块用地红线的公共连通设施,并明确该连通设施的控制指标和要求;跨市政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的间接相邻地块,支持规划预留公共连通设施。
八、支持按“超稳层”标高出让土地。对已完成“超稳层”软土地基处理、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且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建设用地,支持直接按“超稳层”标高出让,提升土地供应效率和开发建设速度。
九、强化涉“超稳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用地保障。加强“超稳层”道路软基处理外扩施工的用地保障,重点支持必要的道路交通、低空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及应急救援设施等项目施工建设。经批准利用国有空闲地进行过渡性开发的项目,用于公益性用途,或为满足公益性用地施工需求向外扩大项目范围对未有控规覆盖位置实施过渡性建设,涉及需编制过渡性规划管控内容的,可依法申请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修正。
十、探索土地立体空间分层规划管控。支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探索设置规划建设用地的立体垂直空间层次、性质、功能、高度等管控指标及管理要求,促进土地立体分层立体开发,提升建设用地综合利用效率。
十一、推行土地立体分层设权与供应。支持建设用地按土地的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分别供应、分层办理产权登记。鼓励不敷设市政管线的服务性道路、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未利用的地下空间单独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二、开展地面沉降位移常态化监测试点。鼓励属地政府采用INSAR、北斗GNSS/ZHBDCORS、近景摄影测量等先进技术方法,率先在西部城市中心区域试点开展常态化沉降与位移监测。依据沉降变形程度,科学划分一般风险区、重点风险区和高危区,对应实施分级加密监测与即时预警,为政府决策及项目安全建设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十三、科学设置片区特色规划技术指标。探索在《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中将西部城市中心列为规划特色管控区域,结合立体城市建设、片区发展定位、“超稳层”地质特点等方面,设置相应的技术指标并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十四、本措施适用于西部城市中心范围,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