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 ||
| 政策依据 | 珠文广旅体字〔40〕号 |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珠海市,市直属,香洲区,高新区,斗门区,鹤洲新区筹备组(保税区、万山区),保税区,万山区,金湾区(高栏港),金湾区,高栏港区,横琴新区 |
| 有效期至 | 2025年10月16日 | ||
| 发文字号 | 珠文广旅体字〔40〕号 | ||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方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年10月12日
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方向)实施细则
一、资金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以及补贴符合我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项目建设和评定:
(一)各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项目;
(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三)重大旅游项目;
(四)参与旅游行业标准化评定项目;
(五)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项目。
二、资金资助方式及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补贴、贷款贴息、奖励方式进行资助。
(一)各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补贴。主要用于在各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过程中给予补贴,补贴项目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要求的项目,每个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贴。主要用于社会资本参与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标识系统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类建设,根据项目建设经费给予一次性补贴。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经费的30%,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旅游宣传营销补贴。主要用于补贴宣传我市旅游资源产品,巩固和发展我市旅游市场,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包括组织参加国家、省旅游部门主办的,或纳入珠海市旅游推广计划的各类宣传推介活动;为我市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市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包括网络宣传等所支付的费用。根据合作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总额不超过50万。
(四)重大旅游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优先发展方向的旅游新业态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重大旅游项目,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一定额度予以补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不超过5年(含5年),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五)企业参与旅游行业标准化评定奖励。主要用于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获评5星级、4星级酒店以及国家级、省级旅游品牌等级称号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10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奖励500万元;获评5星级酒店以及国家级旅游品牌等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奖励300万元;获评4星级酒店以及省级旅游品牌等级称号的旅游企业,奖励200万元。
(六)创优评级奖励。主要用于奖励荣获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评选的各类荣誉。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500万元,成功创建广东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奖励40万元;对新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旅游风情小镇、文化和旅游特色村,奖励20万元。
(七)重大新建项目或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优质旅游项目奖励。主要用于对投资额超100亿元的新建重大旅游项目,以及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优质旅游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议给予专项补贴。
三、申报及申报时点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市政府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每年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并发文组织各区、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工作;
(二)各区、企业需准备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上一年未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不需要准备该资料)以及本年度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资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受理和初审;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第三方组织有关人员(专家)对企业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本年度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上年度的绩效分析和专家现场打分结果(或专家评审会)初步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
(四)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五)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将拟资助的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七)专项经费每年申请一次,年度经费的申请截止时间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通知文件为准。
四、过程管理
(一)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二)项目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属于补贴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五)专项资金实行“黑名单”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将项目申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的;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3.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的;
5.同一企业将同一建设项目拆分为若干子项目申报的;
6.申报项目所列建设内容与补助资金支出内容不符的;
7.凡未按照规定协助做好审计工作或者审计不过关的;
8.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
五、验收
(一)专项经费申报项目单位应当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量化的应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应就绩效目标进行具体描述。
(二)各区(功能区)旅游行政部门、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三)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经费分配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经费。
六、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28日。如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
珠文广旅体字〔2020〕40号+++++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珠文广旅体字〔2020〕40号+++++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繁荣发展专项资金(旅游产业方向)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