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各有关单位 | ||
政策依据 | 根据《“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等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经开区 |
有效期至 | 2026年12月31日 |
各有关单位: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港航业务发展奖励办法(2024年-2026年)》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30 日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港航业务发展奖励办法(2024年-2026年)
为提升高栏港的枢纽功能,加强引导货源聚集,吸引航运企业落户,促进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为“经开区”)港航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本区及珠海产业。根据《“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水运“十四五”发展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珠海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的意见》、《珠海市高栏港集疏运体系建设方案(2021-2025年)》和《珠海市推进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政策方案,结合经开区港航业务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经开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在经开区开展港航相关业务的码头企业(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船代货代、物流企业、航运企业及供应链服务等企业或机构。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港口集装箱业务奖励
1.外贸集装箱业务发展奖励
对办法期限内开通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吸引国际航线箱源的经开区集装箱码头企业(关区代码为5780,高栏海关)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
(1)近洋国际航线奖励
新增航线平均每月运行不少于1个航次且平均每航次装卸箱量不少于50标箱的航线,按20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新增航线平均每月运行不少于1个航次且平均每航次装卸箱量不少于100标箱的航线,按25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每条航线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480万元。
存量航线年度运行不少于12个航次且平均每航次装卸箱量不少于50标箱的航线,按15万元/航次给予奖励;存量航线年度运行不少于12个航次且平均每航次装卸箱量不少于100标箱的航线,按20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每条航线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远洋国际航线奖励
新增航线按35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新增航线且平均每航次装卸箱量不少于100标箱的航线,按40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每条航线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60万元。
存量航线年度运行不少于12个航次的,按30万元/航次给予奖励;存量航线年度运行不少于12个航次且平均每航次装卸箱量不少于100标箱的航线,按35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每条航线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420万元。
重要影响力集装箱海运通道奖励
新增拉美等重要影响力集装箱海运通道按35万元/航次给予奖励;如通道航次装卸箱量不少于100标箱的航线,按40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每条通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60万元。
存量通道年度运行不少于12个航次的,按30万元/航次给予奖励;存量通道年度运行不少于12个航次且平均每航次装卸箱量不少于100标箱的航线,按35万元/航次给予奖励;每条通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420万元。
(4)港澳集装箱驳船航线、“组合港”航线、“一港通”航线、外贸内支线奖励
对开通公共外贸驳船服务,且平均每周运行达3个航次的港澳集装箱驳船班轮航线、“组合港”航线、“一港通”航线及外贸内支线的码头企业,按每条航线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
(5)其他事项:近/远洋航线的划分以亚丁港为界,去往亚丁港以西,包括红海两岸和欧洲以及南北美洲广大地区的航线划为远洋航线,在亚丁港以东的亚洲和大洋洲的航线称为近洋航线。
2.内贸集装箱业务发展奖励
对开展内贸集装箱业务的经开区集装箱码头企业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年度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达到300000标箱的码头企业,按每标箱给予50元奖励;吞吐量达300001-500000标箱区间的按每标箱给予60元奖励;吞吐量达500001-600000标箱区间的按每标箱给予65元奖励;吞吐量达600001标箱及以上区间的按每标箱给予70元奖励。申请人在奖励年度内内贸集装箱吞吐量较上一年下降的,调减奖励金额或不予以奖励。具体为:吞吐量下降幅度在20%(含20%)以内的,按吞吐量同比下降比例调减奖励金额;吞吐量下降幅度超过20%的不予奖励。
3.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发展奖励
(1)对在经开区集装箱码头装卸货物,并通过铁路运输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托运人、收货人给予奖励。集装箱起/止铁路站点在广东省内的箱源按250元/重箱标准箱给予奖励;起/止铁路站点在广东省外的箱源按300元/重箱标准箱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40万元。
(2)对在经开区集装箱码头组织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且使用联运提单的货运代理、航运、物流公司,按照20元/份提单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散改集”业务发展奖励
对在经开区集装箱码头场地内开展货物“散改集”且通过码头装卸运输(不含拼箱货物)的码头企业,按照150元/自然箱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40万元。
5.港口配套服务奖励
对经市、区政府认定,在经开区现有海关监管场所外利用自有用地或空间建设、改造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满足危险货物集装箱查验及存放需求的基础设施平台、堆场的建设兼运营主体给予350万元/年的奖励。
航运业务发展奖励
1.新能源船舶使用奖励
对航运企业新增或改造节能减排型非老旧运输船舶,自有并合法经营的2000载重吨(含)至3000载重吨船舶给予80万元/艘奖励,3000载重吨(含)以上船舶给予100万元/艘奖励。节能减排型拖轮功率小于2000千瓦的给予80万元/艘奖励,功率大于2000千瓦(含)的给予100万元/艘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补贴资金按照20%、30%、50%的比例3年完成奖励发放,如在支付期间内企业船舶的自有性质发生改变,未支付的奖励资金不再支付。
2.船舶运力排名奖励
对载重吨总和达1万吨的航运企业,按载重吨总和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至第三名分别奖励200万元、160万元、140万元。
排名前三名的企业中如出现不申报或没有通过审核的,按照原有的名次由第四、第五名具备奖励条件的企业递补享受奖励。
3.货物周转量增量奖励
对货物周转量增量达到1亿吨公里以上,且年度货物周转量较上一年增长的航运企业给予奖励。按每增加100万吨公里给予5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货物周转量的统计以“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为准。新增航运企业年度周转量达到1亿吨公里以上,按上述标准申报增量奖励。
4.其他事项:所涉及的企业载重吨以船舶营运证核定的载重吨为准,无核定载重吨的液化气船1立方米按1载重吨换算核定。企业载重吨总和仅为企业自有运力载重吨总和。自有运力是指经营人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人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也视为自有运力。融资租赁船舶出租人应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老旧运输船舶以《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要求为准。节能减排型船舶是指柴油天然气(LNG)双燃料混合动力船、纯天然气(LNG)动力船、油电混合动力船、纯电力推进船、罐装水泥船等;普通散杂货运船舶是指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木材船、干货船等;专业运输船舶是指油船、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冷藏船等。
三、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经开区业务主管部门于1月上旬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经开区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条件审查,征求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意见,并聘请第三方审计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三)经开区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奖励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议。
(四)奖励资金安排方案经评审小组会审核通过后,在经开区、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开区拨付区专项资金至申请人。
四、信息公开
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如下信息:
(一)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二)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五、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
(一)经开区负责组织实施奖励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自觉接受财政、纪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
(三)申请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等公共信用机构披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3年内不得享受该办法的扶持及奖励。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或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区业务主管部门追回套取的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针对本办法的奖补申请。
六、附则
(一)本办法所指经开区范围包括高栏港综合保税区、南迳湾油气化学品仓储区、石油化工区、精细化工区、南水码头作业区、装备制造南区、装备制造北区、榕树湾南虎片区和广珠铁路珠海西站物流园区。
(二)新增航线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开通,且2年内未获取过珠海港航线相关奖励的航线。不同航运企业开通同一国家(港口)的航线分别计算;两家或以上航运企业合作开通的航线按一条计算;本办法有效期内新增航线次年自动转为存量航线。
航线开通需向经开区及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报备;已开通航线不能以更改航线代码、挂靠港等方式充当新开航线申请新增航线奖励。
本办法二(一)1(3)点重要影响力集装箱海运通道奖励,集装箱船舶及非集装箱船舶均可申领。
(三)按航次进行奖励的项目,统一认定为同一船舶靠离高栏港一次记为一个航次。
(四)海铁联运奖励项目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以铁路货运单为确定依据。
(五)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奖励运力规模计算。
(六)若遇到台风、地震等特殊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奖励条件中约定的基本要求可以按照剔除以上因素发生的天数后进行同比例下调。
(七)本办法与我市其他扶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择优申请,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八)与集装箱航线奖励相关的资金奖励,申报航线船舶水路进出经开区港口,且货主没申(投)诉货物未运达即认定为完成一次航线服务(注:航运公司自主调整该航线船舶运力,通过中转、直航方式完成货物运输均视为完成航线服务)。
(九)本办法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奖励资金由经开区和珠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80%和20%比例分担,其中经开区奖励资金从珠海市市级经开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珠海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比例配套相应资金。每年奖励项目和金额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确定,若当年应兑付的条款奖励资金、年度奖励资金超出当年预算安排时,相应调低奖励标准。
本办法到期后,第二(二)1点新能源船舶使用奖励未支付的奖励资金继续完成资金支付工作。
(十)码头企业所获奖励资金,可由码头企业通过港口收费让利或制定针对性的奖励(补贴)方案奖励相关业务主体。
(十一)本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十二)本办法由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港航业务发展奖励办法(2024 年-2026 年)》的补充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