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主体 | 合作区执委会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 ||
政策依据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 | ||
企业规模 | 中型,小型,微型 | 适用区域 | 横琴 |
有效期至 | 2028年08月31日 |
合作区执委会各工作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与澳门供用电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进一步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有效实施,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已制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2025年9月15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章 电力安全与应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优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用电营商环境,满足琴澳居民和企业用电需求,保障合作区供用电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电网规划与建设
第二条 电网专项规划编制流程和要求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组织有关部门与供电企业共同编制合作区电网相关专项规划,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将电网专项规划主要内容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线路走廊、地下电缆通道、变电站安置地具体坐标、中压配电网的供电设施安置地数量和位置等。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产业发展、电源、能源发展、环境保护、林业专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三条 电网专项规划变更流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组织修订电网专项规划,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按法定程序进行修订:
(一)因合作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导致供电设施用地变化或者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供电设施布局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对供电设施布局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因自然或客观条件变化,导致部分已批准的电网专项规划无法实施的;
(五)合作区商事服务局认为有必要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流程
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按照国家、广东省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条 供电设施建设审批
新建、改建或扩建供电设施,涉及下列审批事项的,实行并联审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市政管线工程需办理;项目用地内部管线及与市政管线接驳的工程免办;已建电缆沟的供电线路工程免办);
(二)占道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审核;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四)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六)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七)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八)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上述事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办法参照《珠海市水电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电缆隧道(管沟)建设
合作区内电缆隧道(管沟)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电力舱和电缆沟(管)。其中,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电力舱用于敷设电压等级为二十千伏以上的电力电缆,电缆沟(管)用于敷设电压等级为二十千伏及以下的电力电缆。
电缆隧道(管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电网专项规划适度预先投资建设,并组织供电企业参与电缆隧道(管沟)规划、设计与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电缆隧道(管沟)积水积淤、污水倒灌、管道堵塞、管廊及附属设施损坏等情形。
电缆隧道(管沟)应当与市政设施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供电企业应当参与电缆沟(管)有关建设工程的验收。
第七条 电缆隧道(管沟)维护管理
电缆隧道(管沟)建成后,电缆隧道(管沟)产权方应当无偿提供给供电企业使用。供电企业负责电缆隧道(管沟)的日常维护,并可与产权方协商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具体维护管理界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缆隧道(管沟)产权方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
(一)电缆隧道(管沟)主体结构及盖板的损坏和缺失,供电企业或其他使用者造成的损坏和缺失除外;
(二)因电缆隧道(管沟)主体结构及盖板质量瑕疵自然老化、不可抗力导致电缆隧道(管沟)发生渗水、积水积淤、倒灌、管道堵塞等影响设备线缆正常敷设和使用的问题。
第三方需利用电缆隧道(管沟)放置相关设备设施的应充分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取得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同意,并向电缆隧道(管沟)产权方报备,方可进入电缆隧道(管沟)作业。如作业可能影响电缆隧道(管沟)结构安全的需同步取得电缆隧道(管沟)产权方同意。第三方应对其放置的设备设施承担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配合开展电缆隧道(管沟)的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其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对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坏和缺失的维修责任和费用。
第八条 供电设施安置地的设置标准及免计容流程
在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指导下,供电企业应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第十一条要求范围内,结合合作区实际编制供电设施安置地规划设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合作区供电设施安置地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上述标准。
针对满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自2023年9月1日起完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的,对满足防洪高程要求且设置在建筑一层以上楼层的供电设施,在进行容积率核算时,其安置地对应面积可以免计入地块容积率。
第九条 供电设施安置地的提供
非零散用户应当按照电网有关规划和终期用电容量,提供符合标准的供电设施安置地给供电企业无偿使用,并接受合作区有关部门的监督及供电企业的查验。
不具备提供安置地条件的零散用户可以由所属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调提供供电设施安置地。
供电设施安置地建设完成后,用户应当向供电企业申请查验,供电企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查验意见。
确需增加或者变更供电设施安置地的,用户应当提供新的用地,并向供电企业重新申请供电设施安置地查验。
第十条 供电设施安置地维护管理
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对供电设施安置地进行抢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电设施安置地提供方承担:
(一)因供电设施安置地提供方未尽到维护管理责任,导致发生火灾、水淹、干扰或者盗窃等情况,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
(二)因暴雨、洪涝、地震等自然原因,导致供电设施安置地发生地陷、漏水等情况,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
(三)其他供电设施安置地提供方已知或者应知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但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紧急情形。
第十一条 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投资界面划分
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投资界面的分界点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采用380/220伏电压供电的,以用户接入380/220伏电压总开关出线端的连接点作为分界点;
(二)采用二十千伏电压供电的,以用户线路接入公用环网柜的连接点(电缆终端头)为分界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分界点负荷侧受电设施(含电缆终端头)由用户投资建设;供用电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供电设施迁移改造
有关单位或个人需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的,由迁改需求方向供电设施产权方提出迁改申请,双方协商确定迁改方案后,依法签订书面迁改协议。
迁改需求方应当依法办理供电设施迁改工程前期所需手续。迁改工程由原供电设施产权方实施,或者由迁改需求方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按迁改方案实施。迁改工程的费用由迁改需求方承担。
迁改工程实施前,迁改需求方应当将相关合法手续文件提供至原供电设施产权方;迁改工程完成后,迁改需求方应当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供电设施产权应移交原供电设施产权方。
因合作区城市建设或改造需要迁移、改造供电设施时,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为迁改需求单位,供电设施产权方和有关用户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受电设施工程建设
在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指导下,供电企业应在遵循国家、广东省电力相关标准法规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合作区实际编制合作区用户受电设施工程典型设计、建设、监理等技术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并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标准咨询,合作区受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上述标准。
用户选择的受电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用户选择的受电设施工程高压电气产品建议取得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低压电气产品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受电设施工程建设不符合要求,或者用户选择的受电设施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确认验收合格,其受电设施工程不能接入电网运行。
第十四条 受电设施迁移、更换、增设
用户迁移、更换、增设受电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电企业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工程,并应在相关工程完成后向供电企业重新申请用电:
(一)受电设施变化可能影响计量准确性或导致计量失效的;
(二)受电设施变化可能改变用电类别的;
(三)用户自备电源配置变更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电能质量或者电网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预留安装条件要求
合作区新建停车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一)新建公共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经批准利用桥下空间、绿地操场地下空间等既有用地增设的公共停车场)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不得低于总车位数的百分之三十。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宜小于七千瓦,欧标充电枪占比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鼓励具备条件的路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建设超级快充站。
(二)配建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固定停车位应当百分之一百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应当确保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包括出线保护开关)安装到位,并预留相应的接口、线路通道和变压器容量等条件,受电设施配置需满足至少百分之二十五充电设施可以同时使用的需求。
(三)新建加油(气)站,原则上应当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欧标充电枪占比不应低于百分之三十,鼓励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气)站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
鼓励现有具备条件的项目停车场(库)按以上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六条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和布置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如需直接从电网接电的,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所需材料需遵循供电企业相关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申请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报装、施工建设等工作,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接入条件,不得阻挠或者妨碍充电设施建设。
在满足国家、广东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车库时,宜布置在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四层及以下楼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停车单元,保证防火间距,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
合作区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接入电网的,应当满足本地区规划和政策规定,并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提供并网意向书、备案资料、物业权属证明等材料。
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模式,项目应根据分布式光伏的发电类型选择相应的上网模式。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供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二十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在并网投产前与供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供电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根据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差异化并网接入服务,包括并网受理、并网接入系统资料审查、并网调试及验收等服务,不收取服务费用。供电企业收到符合相关要求的并网接入申请、接入系统资料及并网验收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或验收,并出具意见书。
第三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十八条 用电申请和要求
用户申请办理用电业务的,可以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电力窗口、供电企业营业场所现场办理,或通过供电企业APP、微信服务号、支付宝生活号、网上营业厅等方式线上申请。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提交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供电服务各环节办理时间遵循供电企业相关要求。
用户申请办理新装、增容及变更类等用电业务的,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等申请资料。
用户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信用办电”模式,通过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报告、出具项目用电报装信用承诺代替物业权属证明作为用电报装资料。
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申请和要求
用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临时用电,应当向供电企业申请使用临时电源:
(一)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的;
(二)为满足大型公众活动电力需求,需新增临时电源的。
临时用电期间,用户应当在临时用电的申请使用范围内用电,不得超范围临时用电,不得向外转供电,不得私自改变用电类别。
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如需办理延期的,可以在到期前五个工作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当终止供电。
供电企业不得受理除更名、过户、销户、变更交费方式及联系人信息以外的临时用电变更业务;临时用电不得作为正式用电使用,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当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第二十条 用电信息共享
合作区各相关部门与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电需求信息等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企业、群众办电便利度和办电效率,优化合作区用电营商环境。
对于采用“信用办电”模式的用户,如发现用户存在违反信用承诺的情形,经供电企业与合作区相关部门确认后,供电企业有权解除供用电合同,并将相关情况归集上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一条 供用电合同
供电企业应在符合国家、广东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合作区实际,编制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范本,并面向社会公布。
合作区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根据用户类型不同,分别适用下列供用电合同范本:
(一)对于零散用户,低压居民用户适用《低压居民用户供用电协议(范本)》,低压非居民用户适用《低压非居民用户供用电协议(范本)》;
(二)对于非零散用户,采用二十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非零散用户适用《广东电网公司供用电合同(高压范本)》和《广东电网电力负荷管理协议(范本)》,二十千伏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非零散用户适用《低压非零散用户供用电合同(范本)》。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送电流程
用户满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送电条件,可以向供电企业申请送电。
供电企业发现用户不符合送电条件的,应当不予送电,并告知用户具体原因。用户整改完成后,可以重新申请送电。
第二十三条 缴纳电费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供用电合同中可以约定采用先用电后付费、预存电费、安装预付费装置或提供银行保函等方式进行电费结算:
(一)采用预存电费方式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在核定用电容量当日通知交纳预存电费金额,首次预存电费的金额,原则上按照其用电类别和报装容量进行电费计算,具体执行金额参考供电企业发布的标准。
(二)采用安装预付费装置方式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在申请用电时书面确认,首次预存电费的金额,原则上按照其用电类别和报装容量进行电费计算,具体执行金额参考供电企业发布的标准。
(三)采用提供银行保函方式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在核定用电容量当日提供银行保函的金额,保函金额参照预存电费的收取标准。
因办理用电变更或用电情况变化引起预存电费金额变化的,具体计算方式与调整周期等由供电企业和用户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 重要电力用户
合作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组织供电企业、用户统一确认。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每年根据需要动态对其进行变化管理,对新增、退出或有变化的用户进行审核。
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会同重要电力用户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重要电力用户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 29328-2018)自行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按照下列要求与供电企业协商确定供电电源配置方案,采用多电源、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四)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用电负荷的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敷设线路或移动发电设备等方式满足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五)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当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如切换时间不能满足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重要电力用户应当自行采取技术措施解决;
(六)重要电力用户配置的自备应急电源的电源容量至少应当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与供电电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可以设置专用应急母线,提升应急能力,自备应急电源应当配置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反送电;
(七)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有特殊供电需求及临时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
重要电力用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提供相应的供电电源及供电方式,在电力供应紧张或应急情况下,重要电力用户依法享有优先保障供电的权利,确保其核心职能不受影响。供电企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应急支持保障,优先处理重要电力用户故障,每半年对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用电安全检查,协助整改用户侧设备隐患,并提供用电安全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其他特殊用电需求
其他对电能质量、供电连续性有特别要求的用户,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行性,给予技术指导建议,并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用户对供电电压质量要求超出国家标准或者提出个性化需求的,由用户自行投资建设供电接入工程并合理配备稳压装置等技术设备。
第二十七条 分表供电收费要求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产权人等有关电力用户对其终端用户采用分表供电方式的,在分表供电收费环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关电力用户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应当按照供电企业实际结算价格收取,不得超过其向供电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金额;
(二)分表线路损耗电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计收,并换算为损耗电量向用户公平分摊,不得以提高电价方式收取损耗电费;
(三)同一分表供电区域内包含居民、工商业等不同电价类别的终端用户,应当分类计价收费,不得提高终端用户的电价标准;
(四)有关电力用户向终端用户的抄表周期应与供电企业抄表周期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有关电力用户应当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及时、详细向终端用户公开自用电量电费和公摊电量电费、线路损耗电量电费等信息,不得隐瞒、虚报公摊和线损电量电费,并自觉接受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供电企业和终端用户的监督,配合开展终端用户分摊电费检查。
第二十八条 绿色低碳节约用电要求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的规定开展新型电力负荷管理平台建设、负荷管理装置安装和运行维护工作,指导用户将负荷合理接入系统,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管理工作。
鼓励工商用户及公共机构通过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运营商等市场化主体参与需求响应与绿电交易,依托综合能源服务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电能替代、智能用电改造,建立健全节电降碳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供用电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与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投诉或监督渠道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除依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用户可以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获取与自身直接相关的信息,书面申请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查询信息的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查询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查询信息内容与其自身关联性的描述。
供电企业在受理用户用电信息书面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原则上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电力安全与应急
第三十条 供用电安全责任制
合作区建立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属行业企业的供用电安全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范畴,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所属行业企业供用电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安全管理责任分界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为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供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供电安全;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为受电设施,由用户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对受电设施和供电设施安置地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及定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用电安全。
第三十一条 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应当取得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的;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的;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作业的;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
(五)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的。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向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提出申请前,应当与电力设施产权方协商并就有关问题达成协议。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后,需向申请人送达审批决定,并抄送至电力设施产权方及其他相关单位。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行为,以及获得批准但未按照要求开展作业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安全要求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展受电设施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及《供电营业规则》对电能质量的有关规定,用户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限制或者消除对电力系统和电力设备的危害,防止对公共电网造成影响:
(一)具有产生谐波源设备的用户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谐波污染进行治理,使其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的电压畸变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产生冲击负荷及波动负荷的用户应采取措施,使其冲击、波动负荷在公共连接点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闪变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不同电压等级的不对称负荷所引起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对于电压暂降、波动和谐波等可能造成连续生产中断和严重损失或显著影响产品质量的用户,应根据负荷性质自行装设电能质量补偿装置。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对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等行为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违约用电者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
第三十三条 临时活动用电保障
临时活动承办方应当根据活动保障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用电设施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为应急发电装备接入提前预留设备接口,配备的电气运行维护人员资质及数量应当满足用电设施运行维护需要。
第三十四条 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供电企业可根据需要对用户电力设施的安全性进行检查评估,具体流程如下:
(一)供电企业对用户电力设施进行入户检查。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配合并派员参与;入户检查应当由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二)供电企业对检查结果作出评估并出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经评估,属于安全隐患的,由供电企业向用户出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安全隐患问题、整改主体、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并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采用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送达;属于重大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还应当及时报告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协调整改。
(三)用户按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有关要求完成整改。
用户对经检查确属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逾期不整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供用电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