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提示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组织机构等事项的通告
2024年第10号
时间:2024-03-05 15:13:20 浏览次数:528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20年1月1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即2024年12月31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为避免因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导致2025年1月1日后不能办理其他登记事项从而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的情形,我局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涉及调整组织机构等事项的企业类型。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非公司台、港、澳企业(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二、上述企业涉及的调整事项。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事项,并应当修订公司章程,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三、有关问题。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内容包括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内容,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请企业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关注《公司法》修订前后有关规定内容的异同,依法作出相关调整。
特此通告。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