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珠海市商务局 | ||
| 适用区域 |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高新区,保税区,经开区,万山区 | ||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珠海分团一般性展位评审工作,推动珠海外贸高质量发展,现将《广交会珠海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2026 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
2026年6月2日
广交会珠海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稿)
为健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一般性展位管理体制,建立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助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广东交易团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参展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二)已办理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展品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环保、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内禁止参展。
(三)列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被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企业。
(五)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六)《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七)不符合国家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八)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第三条
申请展位评分标准
(一)出口额(25 分)
统计申请企业前三年年均出口额,非流通型企业每 15 万美元计 0.5 分,流通型企业每 20 万美元计 0.5 分。该项最高不超过 25 分。(出口额取前三年企业平均出口额,对实际出口年限不足三年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生出口业务年份的出口额平均值予以计算,出口额统计以海关数据为准)
(二)行业自律(5 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一保(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应对国外的出口管制及制裁,每项计 3 分。
遵守同行业相关规定,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和活动,每项计 2 分。
(三)国际通行认证(10 分)
获得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获得每项体系认证计 2分,企业通过同一系列的数个认证,只计 1 次。
2.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 或 IATF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 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英国零售商协会 BRC 认证;ICS 认证。获得每一项认证计 2 分。
3.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
欧盟 CE、EMC、ROHS、PAHS、REACH、EC 认证、美国 UL、UPC、FDA、ETL、FCC、EPA、CPSC 认证、美国药典认证 USP、加拿大CSA、CETL 认证、澳大利亚 WATERMARK、TGA、SAA 认证、RCM 认证、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 COS、德国 GS、TUV 认证、英国 BSI、UKCA 认证、海湾 GCC 认证、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 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 JDMF、日本 PSE 认证、韩国 KS 认证、WHO PQ认证、Halal 认证、Kosher 认证、IECEE CB 认证、BSCI 认证、GRS 认证、BV 认证、SMETA(SEDEX)认证、俄罗斯 EAC 认证、印度 BIS 认证、印尼 SNI 认证、巴西 INMETRO 认证、MPRII认证、WRAP 认证、HIGG(WORLDLY)认证、沙特 SABER 认证、FSC 森林认证。获得每一项认证计 1 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 2 分。
(四)优质企业(10 分)
1.中国海关 AEO 高级认证,通过认证计 3 分。
2.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单
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一个称号计 3 分;对应的省级称 号,每
一个计 2 分。
(五)研发创新(15 分)
1.专利与版权。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 3 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计 1 分;每拥有一项外观专利或版权计 0.5 分,该类别最高计 3 分。
2.近 5 年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同等级科技创新奖、技术创新奖等)、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中国专利奖等,获得每一项国家级奖项计 4 分,对应省级奖项计 2分。
3.参与国际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每一项计 4 分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 分)
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为申请展位企业或者企业法人代表,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 0.5 分,最高计 1 分;境外注册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计 1 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 1 分。境内外商标注册累计不超过 5 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非盟(OAPI)注册有效的商标,计 5 分;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 3 分。
(七)品牌建设与参展表现(10 分)
1.企业进入商务部认定的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且主营业务与该基地特色产业一致。符合认定企业计 2 分。
2.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支持的展览或活动,如全球智能制造与电子产品博览会(AIE)。上年度报名参展企业,春交会可加 1 分。当年度报名参展企业,秋交会可按实际参展规模加分:
9 m2标准展位计 1 分;
18 m2标准展位计 2 分;
36 m2特装展位计 4 分;
45 至 54 m2特装展位计 5 分;
63 至 72 m2特装展位计 6 分;
81 至 90 m2特装展位计 7 分;
99 至 108 m2特装展位计 8 分;
117 至 126 m2特装展位计 9 分;
126 m2以上特装展位计 10 分。
3.参展表现。
上年度获评广交会设计创新奖(CF 奖);获评广交会绿美展位优秀案例;展位采用绿色模块化搭建;获评广交会参展商邀请采购商参会活动(i 邀请)奖。获得每项计 3 分。
(八)出口额贡献(以海关企业统计数据为准,满分 15 分)
1.对应展区出口贡献(最高 15 分)
申请企业对应展区上年度出口金额达到广交会最低参展标准(非流通型企业 75 万美元、流通型企业 150 万美元)的,获基础分 10 分。若出口额低于最低标准,按其出口额与最低标准占比计分。超出部分非流通型企业出口额每满 15 万美元依次加计 0.5 分,流通型企业出口额每满 20 万美元依次加计 0.5 分。本项最高计 15 分。
2.出口总额增幅贡献(最高 10 分)
企业出口总额比上一年度每增加 15 万美元计 1 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
以上两项得分累加计算,合计最高不超过 15 分。
(九)纳税额贡献(以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实缴税项为准,5 分)
申请企业上年度实缴税额,每达到 20 万元计 1 分。该项最高不超过 5 分。
(十)减分项(20 分)
参展企业出现如下情形的评审时给予相应扣分。
(1)前两届广交会中,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参展费用的情况,
每次扣减 3 分;未按要求及时填报广交会成交统计的情况,每次扣减 3 分;未按要求参加重点会议或培训的情况,每次扣减 2 分;未按要求及时填报广交会系统问卷或调研等事项,每次扣减 2分。
(2)前两届广交会中,交易分团公示一般性展位企业安排名单之后,公示期外申请调整或退展的企业,每次扣减 10 分。
(3)前两届广交会中,出现被大会通报违规搭建、侵犯知识产权等违规事项,每次扣减 5 分;参展期间出现空置展位的情况,每次扣减 10 分。
(4)前四届广交会中,参展企业经交易分团核查认定存在其他违规情形并开出警示告知函的,每次扣减 10 分。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申请流程和分配办法
(一)申请参展企业注册并登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官网,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平台在线申请一般性展位(http://exhibitor.cantonfair.org.cn)。申请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非流通型企业(生产型企业)或流通型企业(工贸或外贸型企业)填报企业类别,并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报参展的展区和展位数量。同时按照珠海分团发布的一般性展位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二)珠海交易分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拟定初步分配方案,提交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抄报纪检监察部门。
(三)展位最终分配结果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五天,接受企业及社会公众监督。申请企业如对分配结果有异议,可将书面意见送至珠海分团。
第五条
一般性展位安排原则
(一)一定两届原则。一般性展位安排实行一年一评制,每届秋交会重评,原则上一定两届不变。
(二)按评分排名安排。各类展区一般性展位按企业得分高低排名依次分配,获得展位的最低分数线根据各展区的展位数量以及企业申请情况予以确定。对连续参加 10 届及以上广交会的老企业,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安排展位。
(三)展区数量限制。生产型企业最多可申请和分配 3 个展区的展位。流通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下的,最多可申请和分配不超过 3 个展区的展位;上年度出口额 1000 万-2000 万美元的,不超过 4 个展区的展位;上年度出口额 2000万美元以上的,不超过 5 个展区的展位。企业申请展位时,需自报主营产品,在分数相同或接近条件下,对应展区出口额高低次序安排展位。
(四)展位数量限制。每个参展企业分配的一般性展位总数上限为 15 个。流通型企业每个展区原则上不超过 4 个展位(个别特殊展区最多不超 6 个),生产型企业每个展区原则上不超过10 个展位;新参展企业(指重评届别前两届广交会未参展)原则上只分配 1 个展位。
(五)淘汰原则。对同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参展,但该展区对应产品无出口实绩的企业将取消在该展区参展资格;对应展区产品出口持续下降的企业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出的展位将奖励出口贡献大的企业。
(六)扶持发展。为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珠海分团安排不高于总展位数 20%的展位,分配给出口额不达标,但具有出口潜力及发展前途的企业参展,特别是专精特新、高新技术、单项冠军等优质特色企业,向行业细分龙头、自主品牌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倾斜。所分配展位仅限于企业自用,展位类别必须与企业自营产品同类,不允许跨展区申请,不允许联营。
(七)调剂使用。对可分配展位数量大于企业申请展位数量的展区,可适当放宽参展企业的参展标准,综合考虑支持配合国家、省、市的外贸工作的,评分排名靠前但未达到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对因受国际市场环境影响或企业展位需求变化而产生的富余展位,珠海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安排。
(八)允许母公司使用其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关资质参加评审。具体参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
(九)该办法未囊括的其他展位分配情况,由珠海分团初步安排后报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违规处罚
参展企业如有以下违规行为的,珠海分团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展资格,并进行通报。回收的展位指标由珠海分团重新分配。
(一)申请参展企业提交的资料有不实申报,弄虚作假的,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二)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将严格按《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会字〔2024〕14 号)的有关条款进行查处。对未有联营企业登记,在展位检查时发现有非参展企业相关资料的视为违规行为,予以同等处理。
(三)侵犯知识产权的企业,将根据大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未按有关规定准时足额缴纳广交会参展费的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第 140 届广交会起执行,原广交会珠海分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2024 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