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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5-12 16:43:25 浏览次数:32 来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关于修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2/2025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澳资企业在合作区发展,现对第1/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条件

将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承诺自领取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删除。

二、第三条名词定义

将第三条第二项“‘办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办公场所”修改为“‘办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区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已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办公场所”;

将第三条第三项“‘商业用房’是指经合作区规划部门批准用作商业功能且自2015年1月1日之日起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新建用房”修改为“‘商业用房’是指经合作区规划部门批准用作商业功能且自2015年1月1日之日起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已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的新建用房。”

三、第五条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办公用房需为业主授权委托或业主直租,转租或分租的用房不享受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修改为“办公用房应为业主授权委托租赁或业主直租。”

四、第六条商业用房租金补贴

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商业用房需为业主直租,转租或分租的用房不享受本条规定的补贴”修改为“商业用房应为最终承租方实际使用。”

五、第九条经营奖励

将第九条中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修改为“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澳资企业申请2024年下半年及之后的补贴和奖励,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关于修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关于支持澳资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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