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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涉海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6-18 10:08:44 浏览次数:36 来源:市海洋发展局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流域综合开发及港口、码头、航道等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环境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导致水生生物资源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8〕50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2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我省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涉海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依职能协同开展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审查工作。在审查过程中,需严格把控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审核标准,并依据《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广东省涉渔工程渔业资源损失生物价格核算技术指南》(粤农农函〔2024〕1318号)等相关规定,科学审慎提出部门审查意见,切实保障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评估客观、准确、合理。

二、关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方式

建设单位作为涉海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保护和补偿措施主要涵盖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巢)构建、海藻场与海草床修复、过鱼设施建设、增殖站建设、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繁育、栖息地生态修复,以及缴纳生物资源环境损失补偿款等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需主动与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方案。若双方商定采用缴纳海洋生物资源环境损失补偿款的方式,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出具缴款通知书。所收取的补偿款应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非税收入代收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补偿方式,则严格按照《通知》第三点规定执行。

三、关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方案

(一)补偿方案制定。依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规定,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对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破坏的建设项目,需依法制定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与资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获批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参照环评报告中关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内容,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详细涵盖实施方式、期限、时间、地点,明确资金使用计划、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要求、效果评估机制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补偿方案审查。建设单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后,应及时报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实施方案开展专业技术审查,确保方案科学合理、具备可操作性。

(三)补偿方案执行。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并主动接受渔业、海洋、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落实保护补偿工作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建设单位,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将其违法违规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附件:涉海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流程

 

珠海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6月17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姜建丰,0756-2228291/13824146110)

附件:涉海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工作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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