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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公告公示
市级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适用区域 市直属,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高栏港,横琴,高新区,保税区,经开区,万山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25年7月1日起,珠海市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费期限和方式

用人单位应通过网络申报缴费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为:用人单位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

三、过渡期安排

对个体经济组织实行3个月过渡期。2025年6月30日前,原选择批量批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未自行申报缴费的,珠海市税务部门仍进行批量批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