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车驾驶员管理规定》为配套《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的实施而制定,将于2019年8月31日到期。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修改规范性文件名称后继续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止。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16日
(联系人:林燕燕,电话:2515303)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具体实施。
第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可以委托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负责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星级管理,分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和零星级。
第二章 驾驶员注册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应依《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指定专职人员为所聘用驾驶员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劳动合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服务监督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给每辆出租汽车配备固定的驾驶员;并且按不少于7:1比例:即不少于每7名固定驾驶员配备1名机动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比例,配备机动出租汽车驾驶员,保证驾驶员每周休息不少于一天。
已配备三名固定驾驶员的出租汽车,无需执行前款规定。
第三章 驾驶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驾驶员统一录入驾驶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中择优选聘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与交通执法、公安交警等部门及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沟通与联系。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负责收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违法违章等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反馈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日常经营行为、诚信表现、受奖励、处罚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对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料进行更新,方便出租汽车经营者选聘驾驶员。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实时公告驾驶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驾驶员总量信息,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招聘信息服务。
第四章 驾驶员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使用格式化文本与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从事直营模式或承包模式驾驶员职责,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双方的合法权利。非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随意解聘驾驶员,保持劳动用工的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驾驶员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一)建立驾驶员的诚信档案并及时更新。每月掌握驾驶员交通安全与经营行为违法记录,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报送数据;
(二)掌握驾驶员动态思想。经营者要经常深入到驾驶员队伍中了解其思想动态、服务情况和经营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教育;
(三)要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和内容,并建立培训学习课时档案,落实驾驶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营运时遵章守法,遵守行业服务规范、行业公约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二)按时向出租汽车经营者缴纳合同约定的各项税、费,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时送修;
(三)在注册期内按规定完成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课时;
(四)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及报告所在企业,保护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规范使用暂停服务牌,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将出租汽车驾驶员交接班信息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统一样式制作暂停服务牌,一面是“暂停服务”字样,另一面是“交接班地点和时间”。
“暂停服务”字样朝前时为暂停服务状态,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揽客;“交接班地点”字样朝前时可顺路载客。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尊重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与义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驾驶员诚信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星级分别用相应的五角星数量表示,最高为五星级。
星级评定内容包括: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社会公益等。
第二十条 星级考评实行累计扣分或加分制。每个驾驶员在没有违法扣分或奖励加分情况下,基准分值为12分,记分周期加分分值最多不得超过6分,最高记分不超过18分。
第二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标准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扣分或加分:
(一)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扣分的,将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记分分值扣分;
(二)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违法被处罚或投诉查实的,按照《珠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标准》执行扣分;
(三)对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有拾金不昧行为的,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行为的,按照《珠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标准》给予1~6分的加分。
1.对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的,以新闻媒体资料与行业协会核实,或公安等相关部门证明作为依据;
2.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以执法部门证明作为依据;
3.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的,或者有拾金不昧行为的,以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相关资料(含视频图片)证明作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经营行为或服务质量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扣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考评周期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参加星级考评。
第二十四条 考评星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满18分的,星级晋升一级;
(二)连续两个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2~17分的,星级晋升一级;
(三)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为6~11分的,原有星级维持不变;
(四)考评周期内综合得分为6分以下的,星级降低一级,最低降到零星级为止;
考评周期内在职时间少于180天的不得参加星级晋升,未达到降低星级的其原有星级维持不变。
第二十五条 星级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星级:
(一)因违反交通规则等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有严重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声誉行为的;
(三)有造成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行为的;
(四)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或驾驶证的;
(五)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及时向出租汽车协会报送驾驶员的奖惩等情况,经出租汽车协会核准后录入《珠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评定驾驶员星级。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每季度末导出所有在职驾驶员的星级记录情况,供出租汽车企业与行业管理部门参考。
第六章 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八条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招聘与长期聘用四星级、五星级驾驶员:
(一)四星级、五星级驾驶员占企业驾驶员总数比例高低,列入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二)四星级、五星级驾驶员占企业驾驶员总数比例高低,作为出租汽车营运牌照服务质量招标加分内容之一;
(三)鼓励企业对四星级、五星级驾驶员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每季度被降星级的驾驶员占公司总平均数20%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通报警示。
第三十条 驾驶员星级彰显方式及表彰奖励措施:
(一)驾驶员星级通过出租汽车智能信息系统实时更新到信息显示屏上,未安装智能信息系统的星级在服务监督卡上标识,供乘客识别与监督;
(二)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考虑高星级驾驶员;
(三)将五星级驾驶员列入诚信体系红名单范畴,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条例》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出租汽车驾驶业务。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注销手续,并交回服务监督卡:
(一)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
(二)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的;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
(四 )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分累计达到十二分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照《珠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记分标准》规定,考评周期内被扣满12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将列入出租汽车驾驶员信用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黑名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诚信体系征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招聘被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由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三年,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