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6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21〕26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现“应做尽做、能做尽做”,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关于进一步加强“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阶段海绵城市管控的通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控实施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珠自然资字〔2019〕10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项目实际,制定《珠海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报建、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要求,能做尽做。

二、对未纳入豁免清单的城市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执行。确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的项目,在经“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专家论证并报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三、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以外的各类项目按照“应做尽做、能做尽做”的原则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可参照本豁免清单及珠海市相关规划、标准执行。

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豁免清单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8日

附件

珠海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项目大类

序号

项目类型

备注

工业(仓储)建设类项目

1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仓储)建设项目

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2

危险废物处理(置)建设项目

指对易燃易爆废物、医疗垃圾、放射性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置)的项目。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3

生产或大量使用重金属的建设项目

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4

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或一般医院内的传染病治疗区域)


5

加油、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建设项目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6

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场)、公厕等易产生有害下渗物质的环卫设施建设项目


7

占地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雨污水泵站、供水加压泵站、变电站、供(换)热站、燃气调压站等小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8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市政路桥工程建设项目

9

地下联通通道工程


10

人行天桥工程


11

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12

隧道工程(不含两端接线)


13

道路加铺沥青(不涉及排水及绿化改造的白+黑工程)


14

单一港湾式公交站改造或道路交叉口局部拓宽工程


15

红线宽度小于等于24m且未设置单独的机非隔离绿化带(或机非隔离绿化带宽度小于2.5m)的道路

不设置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但应按照海绵城市理念设计,综合雨量径流系数不大于0.8

其他

16

保密项目


17

军事设施项目


18

临时设施工程


19

应急抢险救灾建设项目


20

室内装修或房屋修缮工程


21

乡村巷道建设工程


22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项目


23

项目经过地质勘查确认位于地质灾害中、高风险区,即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


24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城中旧村、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对现状进行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类项目按新建项目处理。

25

占地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用地(包含宅基地)


26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27

基站、开关站、给水管线、污水管线、雨水管线、截洪沟、电力管线、通信管线、燃气管线、设置广告牌、交通信号控制设备、照明工程、路标、加装电梯及单体建筑改扩建工程等不涉及排水、绿化工程的单项工程



注:本豁免清单第二条中“专家论证”应由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调整方案后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评审专家人数为不低于3人的奇数,应抽取“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在库专家占评审专家比例不低于2/3),评审通过后报市(区)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批准后的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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