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着力解决行政检查“扰企”问题,加强联合检查和柔性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检查体系,营造“无事不扰、有需必应”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活力,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珠海市营商环境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中旬至6月,先后2次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举行座谈会听取企业代表意见,收到反馈修改意见18条,经沟通,其中采纳13条,不采纳1条,部分采纳4条。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镇、区直各执法单位针对企业开展的各类行政检查,但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检查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认定程序
由区司法局总体统筹白名单的认定及管理,通过摸底调查、征求意见联审、名单推荐、公开公示、正式发布等五个环节完成认定,充分体现企业意愿、各单位意见及社会各界意见。
每批白名单有效期为一年,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发现企业不符合条件的须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查及时移出。
(三)认定条件
第四条列举了基础的排除条件,包括违法犯罪情况、信用记录、合法经营、纳税情况等,并将本身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需严格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予以排除。
第五条明确了重点支持条件,体现对部分产业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四)检查机制
除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必检情形外,白名单企业原则上予以免查。必须检查的,亦应尽量开展联合检查、柔性执法。
(五)监督管理
由区司法局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报区政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开展白名单企业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