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珠海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于2018年12月29日出台了《珠海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珠民〔2018〕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后,对规范我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办法》有效期届满,结合广东省民政厅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进度安排以及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对《办法》进行了评估修订,继续延长实施三年,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9日。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市民政局在对原《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办法》,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履行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后评估、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等程序,2023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照料护理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由区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市级分担部分每季度报市级财政部门核拨,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二)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办法》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类。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由区民政部门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其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养老、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办法》明确本市全自理、半失能、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市当年公布的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60%、100%确定。

(四)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服务方式。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以日常照料护理和住院照料护理体现。一是《办法》明确区级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要求照料护理服务提供方做好服务登记。二是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并经医院确认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并规定按相关程序办理。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按每人每日200元确定,住院照料护理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

(五)规范护理资金发放方式。规范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护理资金的发放方式,并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和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补贴等各类护理补贴,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六)理顺部门分工。理顺了市直有关部门、区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区要定期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规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定期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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