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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香洲区历史批复开发经营房地产指标留用地收储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区级
发布时间:
2025-11-12
浏览数量:
1077
来源单位:
香洲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村村有物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3〕35号)等有关规定,香洲区制定了《珠海市香洲区历史批复开发经营房地产指标留用地收储补偿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历史批复留用地开发经营房地产的用地指标未消化完毕的问题,提高村集体留用地的利用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村村有物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3〕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 ; 

(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推动“村村有物业”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3〕35号)。

三、主要内容

《珠海市香洲区历史批复开发经营房地产指标留用地收储补偿办法》共四章十条,框架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村集体留用地:1.历史批复留用地开发经营房地产的用地指标未消化完毕的;2.城中旧村实施拆建更新后,原批复开发经营房地产指标的留用地未纳入更新范围的。

(二)第二章“留用地收储补偿”

 1.规范了留用地收储出让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股东大会或授权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获准后向区征收部门提出留用地收储的申请;区征收部门结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研判收储可行的,牵头拟定村集体留用地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对留用地补偿方案进行表决;区征收部门将村集体留用地补偿方案报区政府集体决策后,商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启动留用地收储工作。

 2.明确了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村集体留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提出申请时用地规划指标、出让性质进行评估,补偿价款按评估价格扣减土地再开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60%核定。

(三)第三章“留用地的开发收益及监督管理”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政府申请留用地收储时将补偿款全部支付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管银行账户。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偿款用于购置商业、酒店、办公、产业等物业,具体使用方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

(四)第四章“附则”

 明确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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