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珠海市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2024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珠海市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豁免清单(第一批)》)自2020年12月29日起开始执行以来,有效推进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民生实事工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69号文”)等文件要求,在对《豁免清单(第一批)》实施情况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珠海市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2024版)》(以下简称《豁免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主要依据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2021〕146号)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规划用地保障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24〕1757号)

《珠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建法〔2022〕9号)

《关于明确增设烟道相关建设标准和报建程序的通知》(珠建〔2023〕62号)

(二)参考依据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厦门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二批)》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

《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

《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2024版)》

三、条文说明

《豁免清单》共三类,26项,说明如下:

(一)第一类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类。

该类有12项,前9项为《豁免清单(第一批)》的内容,包括老旧小区微改造和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等微更新项目、施工用途的临时工棚和围墙、既有房屋内部装修和维修整治工程、对建筑外墙进行的翻新等行为、公园绿地广场等用地内的建筑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物、已经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绿化用地内用于休憩或景观的园林小品等建(构)筑物、户外立柱广告设施、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和构件、第五代移动通信新建设施。其中第1项和第3项在原内容的基础上,整合了自然资源部69号文和广东省、我市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同时还参考了其他城市的相关条文表述。

该类后3项为《豁免清单》新增内容,包括园区工业用地内增设停车棚遮雨棚等设施和既有工业厂房加装电梯、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建设风雨连廊、在村庄规划区内符合相关要求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

(二)第二类为经审查后,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类。

该类有3项,均为《豁免清单》新增内容,包括位于非城市建筑风貌管控区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既有房屋实施过渡型改建为养老服务用房、除住宅小区以外项目用地建筑退让线范围内的既有建筑加建无柱雨篷。

(三)第三类为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类。

该类有11项,前7项为《豁免清单(第一批)》的内容,包括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加油加气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及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设置在项目用地内且不影响公共空间及公共绿地的设施设备、既有住宅小区等项目内不涉及新建建筑物和地上构筑物且不降低绿地率的微改项目、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且不影响公共道路空间的有关设施、在经批准用地范围内建设室外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等。

该类后4项为《豁免清单》新增内容,包括具备合法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报批手续且具备商业或餐饮功能的既有建筑物增设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烟道、既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增设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和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既有用地规划围墙线范围内增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已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和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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