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引
实施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数据管理部门
有效期至
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政策源: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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