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以下简称重大研发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重大研发机构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研发机构,专指我市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大型科技企业合作,引进建设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集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等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重大研发机构的引进建议由市有关部门或重大研发机构落户所在区(功能区)提出。重大研发机构引进前应确定拟落户的区域,由市相关部门联合相关区共同组织专家对重大研发机构引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专家论证费分别纳入市区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条  通过专家论证的重大研发机构,由市相关部门联合所在区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需签署双方合作协议,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重大研发机构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技术服务等功能。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拨付

第六条  根据《关于推进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5〕45号),重大研发机构的财政支持资金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所支持的重大研发机构可以为事业单位,也可以为企业。对重大研发机构可采取连续支持的方式,一般不超过十年。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应充分考虑其对我市产业贡献程度,同类型研发机构原则上遵循同一扶持标准。

第七条  重大研发机构由市区联合共建。财政资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原则上市区按1:1的比例承担,市级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所在区,由所在区统一拨付至重大研发机构。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重大研发机构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责任单位。重大研发机构需制订完善机构章程、财务、项目、投资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合作期间,重大研发机构应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目标制定合理的年度目标任务、资金预决算、重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等,经合作高校(科研机构)批准后报市、区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内容条款需要调整时,需重新备案。

第十条  合作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成立由合作双方共同组成的指导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为合作双方沟通协商的平台。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一般用于支持重大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设备采购、科学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创业投资、机构运营等。重大研发机构在使用专项资金开展创业投资方面应该注意做好风险控制工作,并在适度的比例以内。合作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重大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制、项目运营合同制和项目成果验收制。

(三)所有与第三方合作研发、投资等类型项目,必须做好效益评估工作并以合同方式确定合作模式,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协议签订后,第一年度的市级财政扶持资金将在重大研发机构注册成立后直接转移支付至重大研发机构所在区财政部门,由所在区拨付。

第十四条  第二年度开始,原则上每年2月份由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对重大研发机构上一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同时报市区科技、财政部门和合作高校(科研机构),作为拨付市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扶持资金拨付由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并按财政资金使用程序办理。

根据审计报告,市科技、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年度经费拨付意见,履行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年度财政经费转移支付至所在区,由所在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基本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和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按协议规定的资金额度拨付;有事项需要整改的,重大研发机构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经合作高校(科研机构)确认后报市科技、财政部门。未能如期完成整改要求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拨或缓拨当年度资金;年度的工作目标任务未落实、财政资金沉淀闲置的,市财政有权停拨或减拨当年预算经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上不能突破预算资金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滚动使用。经批准的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外部因素变化确需调整时,按预算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重大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与珠海合作的高校(科研机构)负责任命,并报市、区两级政府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备案。该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研发机构运营管理、年度工作安排和资金使用等事项负责。

第十七条  与珠海合作的高校(科研机构)应指定部门,负责重大研发机构的重大事项和财务的监督,督促其履行协议义务,对上述第九条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八条  重大研发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依规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拒力等因素,重大研发机构开展的项目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进度和指标,致使项目因故需要变更、撤销和终止的,重大研发机构必须书面提出,经合作高校(科研机构)对应部门批准后,报珠海市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备案调整。

第二十条  来源于财政的专项资金支出按约定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其管理权限,由市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授权。

第二十一条  重大研发机构需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市、区财政部门有权提出整改,直至停拨所有未拨款项,并追回已拨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为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的重大研发机构可以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人员可以按照企业化制度管理;允许原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的重大研发机构在条件成熟时转变为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原《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珠科工信〔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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