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11-28 10:01:41

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机构、中小微企业:

  《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珠海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24日

 

珠海市加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落实“产业第一,制造业优先”工作部署,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深化企业普惠金融服务,提高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效率和规范性,根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海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规定要求,结合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珠海市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和贷款企业(或转贷企业)共同组成的,旨在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省市财政安排用于为企业分担贷款风险、降低融资成本的专项资金,以及相关机构出资用于转贷过桥的资金,包括信贷风险补偿、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补贴和转贷过桥三类资金,所需专项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转贷过桥资金共同使用。

  资金使用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社会公示和就高不重复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珠海辖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所属产业不属于《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划定的“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的企业。

第二章 合作机构条件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能有效执行货币信贷政策,创新相应的融资产品,适当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及融资成本,优化流程提高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加大企业信贷或转贷过桥支持力度;

  (三)配合做好贷款企业补贴申报,同意签订合作协议,指定部门开展融资平台具体工作。信贷审批和不良贷款追索流程规范,具有较强的风控能力,自觉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获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申请获得批准加入融资平台的保险机构;

  (二)担保机构须获得合作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在该额度内开展的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风险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追索流程规范,合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配合做好贷款企业补贴申报,同意签订合作协议,指定部门开展融资平台具体工作。自觉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资金管理机构:

  珠海华金普惠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国有全资金融服务机构)是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融资平台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转贷过桥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营。与承办机构签订管理协议,成立专门团队负责融资平台资金管理,组织和落实融资平台相关运营工作。制定或完善项目有关管理制度,自觉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的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融资平台承办机构:

  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融资平台具体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机构、合作机构共同推进和优化融资平台建设,建立配套管理制度,组织政策宣讲、融资对接等宣传推广活动,推动政策实施提高企业受惠面。

  第九条 合作机构确定。公开遴选包括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合作机构,确定为合作机构在网上进行公示。合作机构需与承办机构、管理机构签订三方或四方合作协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支持贷款项目类型。合作机构为符合条件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给予合作机构、贷款企业相应的信贷风险补偿或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补贴。支持企业如下贷款项目:

  (一)产业贷。合作银行为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家电、装备制造、精细化工产业企业发放不超过3000万元部分的贷款。

  (二)目录贷。合作银行为我市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入库企业、近三年小升规中小工业企业、近三年市级及以上比赛获奖企业、近三年承担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企业、跨境电商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三)信用贷。合作银行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制造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放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无抵押、无质押(知识产权质押除外)信用贷款。

  (四)首笔贷。合作银行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制造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放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贷款的首贷户。

  (五)技改贷。合作银行为我市企业开展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工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是省市共建项目,合作银行为我市工业技术改造备案项目名单内企业,发放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3 倍贷款的项目)发放不超过3000万元部分的贷款。

  (六)支小贷。合作银行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支小再贷款资金是指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向珠海市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用于支持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资金)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发放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贷款。

  (七)股权贷。合作银行为我市制造业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方式发放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贷款。

  (八)投资贷。合作银行为已获得市(区)国企或创投机构股权投资的制造业企业,发放不低于股权投资金额50%的信用类资金(非抵质押贷款授信)且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贷款。

  (九)供应链贷。合作银行围绕核心企业为其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发放应收账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供应链贷款。

  (十)担保贷。合作担保(保险)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不超过1000万元部分的担保贷款;合作银行通过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贷款企业签署三方赔款转让协议或三方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制造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给予合作机构贷款风险补偿。对合作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中小微企业按本细则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贷款发生不良的,给予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补偿。贷款用途仅限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支持范围为第十条的十类贷款项目。

  第十二条 给予企业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补贴。对获得合作银行、融资担保(保险)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银行贷款、担保融资的,给予一定额度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补贴。补贴资金仅限于企业用于支付贷款利息(担保费用)及生产经营活动。支持范围为第十条中的目录贷、信用贷、支小贷和担保贷四类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提供到期还款企业转贷过桥服务。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通过转贷过桥资金为其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资金。

第四章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负责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运营和管理,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转贷过桥资金共同使用。管理机构与承办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和制定资金使用流程,管理资金账户,受理资金使用申请,进行项目资料完整性调查并提出意见,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在当期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金规模内开展信贷风险补偿业务,当资金用尽时风险补偿业务自动终止,不足部分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一)支持范围。合作机构为符合第十一条支持范围贷款项目的企业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含)的贷款,可纳入使用风险补偿金范围。符合条件企业贷款项目“免申即享”直接列入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

  (二)使用条件。合作机构应在发放贷款的3个月内,通过融资平台管理系统或珠海产融平台等备案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并上传备案所需资料扫描件,审核同意的出具《纳入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确认书》,完成备案项目才可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完成备案项目的贷款金额,计入该合作机构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贷款总额,担保贷项目按单个企业贷款计算风险补偿额度。

  (三)补偿标准。对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最高不超过备案项目贷款总额的5%,补偿额度内单笔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50%;对合作担保(保险)机构担保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补偿实际贷款本金损失的50%,单个企业年度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不良贷款是指银行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的三类贷款。

  当合作机构的贷款备案项目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管理机构停止当年度该合作机构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备案申请,同时对于当年度超出5%的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该部分风险,待该合作机构不良率下降到5%以内,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后可恢复其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

  (四)使用流程。符合条件的产业贷、目录贷、信用贷、首笔贷、技改贷、支小贷、股权贷、投资贷和供应链贷的九类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非担保类贷款项目)形成不良贷款,采取“先补偿后追偿”方式使用风险补偿金;符合条件的担保贷贷款项目,采取“先追偿后补偿”方式使用风险补偿金。

  1.非担保类贷款项目合作机构按照先申请补偿后进行追偿再返还的流程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流程如下:

(1)项目申请。合作机构在符合风险补偿条件贷款项目形成不良贷款的3个月内,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风险补偿申请。申请资料包括: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书、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表、放款凭证、本息逾期等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受理。管理机构核验申报材料,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补充完整再次报送。

  (3)项目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实地走访企业或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面谈,出具审查意见。原则上每季度审查一次。

  (4)资金使用。经审查同意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完成审核并计算实际贷款本金损失(不含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复利和罚息)总额,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研究确定补偿金额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管理机构按照确定金额先行从信贷风险补偿金账户中补偿给合作机构。

  (5)资金回收。合作机构应积极对借款企业及担保人及时进行债权追偿,追偿范围同时包含风险补偿金提供风险补偿的债权份额,每笔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应于1个月内按补偿比例及时返还至管理机构指定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2.担保贷项目合作机构按照先报备、追偿后补偿的流程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流程如下:

(1)项目报备。合作机构在符合风险补偿条件贷款项目形成不良贷款的3个月内,且已启动追偿程序的项目向管理机构报送使用风险补偿项目备案。资料包括:风险补偿金代偿备案申请书、风险补偿金代偿备案申请表、放款凭证、本息逾期等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受理。管理机构核验申报材料,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补充完整再次报送。

  (3)项目审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实地走访企业或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面谈,出具备案审查意见。原则上每季度审查一次。管理机构完成审核并加具意见,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审查同意的,承办机构出具《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备案确认书》。

  (4)资金使用。经审查同意备案使用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合作机构完成追讨、清收或仲裁、诉讼等相关法律手段及程序后,仍无法清偿收回债权的,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资料包括: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书、风险补偿金代偿申请表、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管理机构完成审核并计算实际损失(不含逾期而产生的滞纳金、复利、罚息)总额,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研究确定补偿金额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管理机构按照确定金额从信贷风险补偿金账户中补偿给合作机构。

  (五)坏账核销。代偿后管理机构应积极履行代位追偿权,督促合作机构追偿。对合作机构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办理核销。合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后经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报管理机构审核,管理机构联合承办机构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核销已代位清偿的风险补偿金:1.合作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于无法收回的债权按程序进行损失核销的;2.合作机构因破产清算、关闭、解散或被撤销,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3.代偿贷款企业已停止经营活动,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4.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5.代偿贷款企业逾期未履行债务超过5年仍不能确认回收,合作机构内部已提请核销的;6.市政府批准核销的其他情形。

  承办机构应每年初向市工信、财政等部门报送上年度风险补偿金使用、追收及核销情况。

第五章 贷款贴息资金办理流程及标准

  第十五条 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补贴采取“阳光代办”方式,通过“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或“珠海产融平台”集中办理,每年办理一次。市级补贴资金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总额超过预算资金时统一往下调整补贴比例。

  (一)支持范围。符合第十二条支持范围贷款项目的企业,通过合作机构获得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含)的贷款,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备案,给予企业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补贴。

  (二)补贴条件。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在补贴贷款项目期限内没出现逾期且正常支付利息的项目。补贴贷款项目期限以办理通知为准。

  (三)补贴标准。

  1.目录贷、信用贷贷款项目利息补贴标准:按贷款项目最高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目录贷中的专精特新企业贷款可同时享受省市的贴息政策,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

  2.支小贷、担保贷贷款项目利息补贴标准:按贷款项目最高不超过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担保费用补贴标准:对通过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担保获得合作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担保费用补贴,按实际发生担保费用的50%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办理流程。

  1.企业注册账号。企业在补贴办理期间登录“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企业用户注册。

  2.企业填写信息。企业在补贴办理期间登录平台填写对应贷款项目基本信息和补贴资金拨付账号等。每年办理一次,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补贴,不可追溯。具体办理时间以办理通知为准。

  3.金融机构提交材料。银行根据承办单位提供的补贴项目清单,填写《20××年度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附上贷款合同、放款凭证、支付利息凭证、还款凭证(已还清贷款的项目)等材料,已在项目备案时扫描上传系统的材料不需提交;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承办单位提供的补贴项目清单,填写《20××年度四位一体融资贷款保费补贴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附上担保合同(保单协议)、支付保费发票等材料,已在项目备案时扫描上传系统的材料不需提交。金融机构按项目清单顺序、申报材料顺序,用A4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报送或邮寄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金融机构作为代企业申报主体,负责按照本细则规定,及时报送企业申报资料,并保证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4.项目审核。承办机构遴选会计师事务所核对申报材料及核算贷款利息(担保费用)等,出具审核报告,形成补贴清单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通过后形成资助计划。

  5.补贴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资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承办机构调查核实。

  6.资金下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下达资金通知,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提交的补贴资金拨付账户。

第六章 转贷过桥资金管理及使用流程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负责转贷过桥资金的运营和管理,转贷过桥资金和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使用。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建立业务协同机制,本着“独立审批、风险可控、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合作原则,共同为我市企业提供转贷过桥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组织对接合作银行办理转贷过桥业务。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转贷资金实行封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合作银行开展转贷业务资金需求情况,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储资金。管理机构开展资金保管、拨付、结算及项目跟踪审查等日常工作,负责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优先选择有相关服务经验的机构),负责项目的资料收集、初审、操作、放款跟踪、回款监控等具体工作,并指导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管理机构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支持范围。转贷过桥资金仅限用于支持符合第四条范围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到期项目贷款的过桥,表外业务融资不适用于本细则。支持项目范围包括: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企业。

  (二)使用对象。重点支持我市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的企业,不包括下列情况:有银行贷款当前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的。 

  (三)收费标准。企业使用转贷过桥资金的,使用不超过3天的按不超过使用资金金额的1‰收取费用,三天(含)之内为一次,使用时间超过三天的,超出部分按照0.4‰/天的标准收取。企业使用转贷资金前预先缴纳一次的费用,业务结束后补缴超出天数费用。

  (四)使用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使用转贷过桥资金申请,填写《珠海市转贷过桥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转贷相关资料。

  2.银行审核。合作银行审核企业转贷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贷款银行出具《珠海市转贷过桥资金申请表》。

  3.资料递交。合作银行需在贷款到期前30天内将《珠海市转贷过桥资金申请表》连同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交至服务机构。

  4.项目初审。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对《珠海市转贷过桥资金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核实需求同时向客户明确资金使用相关注意事项。

  5.项目审批。管理机构和承办机构在《珠海市转贷过桥资金使用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完成项目审批。

  6.费用预缴。项目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通知企业预先缴纳费用,企业将所需费用存入指定账户。

  7.放款确认。合作银行通知管理机构放款,包括放款时间、放款金额和放款账号等信息,管理机构收到通知并确认企业预缴费用到账后办理使用转贷过桥资金准备手续。

  8.资金发放。管理机构从转贷过桥资金账户打入合作银行指定还款账户,资金到账后合作银行立即扣款偿还贷款,完成转贷资金的发放。

  9.资金回收。合作银行发放新贷款后,应在一天内直接从企业账户划转出转贷过桥资金的金额至放款银行结算账户,完成转贷资金的回收。

  10.费用结算。管理机构完成转贷过桥资金回收后,应在三天内与使用资金企业按照收费标准进行费用结算。

  企业需协助办理上述的1、4、6、9、10项。

  (五)其他事项。

  1.签订协议。合作银行需与管理机构和承办机构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各方的责权利。管理机构需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合作各方的责权利。

  2.选择项目。合作银行在符合使用转贷过桥资金行业范围内,按照“独立审批、风险可控”的原则自主选择有转贷过桥需求企业,为其提供转贷审批、发放贷款等服务。

  3.费用分配。转贷过桥的业务收入包括服务费和利息。管理机构按每笔业务收入的10%计提“风险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用于优先偿还坏账。管理机构根据业务情况从业务收入中给予服务机构一定比例“业务服务费”。业务收入在提取“风险保证金”和“业务服务费”后形成的收益结余归管理机构所有,用于管理机构日常运营。业务收入随着业务量增加而增长,在保证管理机构合理费用额度情况下,由承办机构商管理机构提出费用分配调整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后进行调整。根据要求若项目停止运作后,管理机构对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计提的风险保证金资金余额进行清算,返还至指定财政资金账户。

第七章 部门责任与评价监督

  第十七条 部门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融资平台建设,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配合。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运作,指导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平台具体建设工作,协调配合单位加强合作,负责资金监督和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指导政策的绩效管理工作,并视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重点绩效评价。

  (三)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制定平台相关政策,审查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合规性,参加审查合作机构使用风险补偿申请。

  (四)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落实支小再贷款项目银行资金、支小再贷款项目的确认与跟踪,推动银行提供企业信贷服务,参加审查合作机构使用风险补偿申请。

  (五)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负责融资平台具体建设工作,负责政策解读,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组织政策推广活动,协调管理机构及合作机构开展业务,跟踪项目管理,根据要求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和绩效评价等日常工作,保障融资平台安全平稳有效运作。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加大政策宣传推广,引导合作机构把更多信贷资源投向我市企业,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融资平台年度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风险补偿资金20倍以上的贷款或转贷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一)获得信贷风险补偿金补偿的合作机构、贷款利息(担保费用)补贴的企业,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就融资平台运行情况,特别是信贷补偿业务开展情况形成报告,向相关部门报送。

  (三)市工信等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报单位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不完整,导致无法全面了解而做出不利于申报单位的评审结论,申报单位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如申报单位提交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五)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合作机构不良贷款金额达到或超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定的指标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权暂停对其的支持,待上述指标下降,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方可恢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贷款利息、担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对本细则进行评估、调整。已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四位一体”融资平台信贷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工信〔2019〕531号)要求完成备案的项目,可选择执行珠工信〔2019〕531号文或本细则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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