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金融工作部门,市各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及资格申请流程
(一)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资格确认、担保审核、贴息受理等经办工作。
(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可向市经办机构申请资格审核,也可由本市经办银行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为申请。相关申请材料上传省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市经办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需补充开展现场调查的可延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确认借款人资格,并反馈给经办银行。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进行信用调查,再由市经办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信用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及时将贷款发放明细资料录入省平台,市经办机构负责统计并上报有关情况。
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及管理
(一)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向经办银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经办银行应代借款人提出贴息申请,可按月、季度、半年、年度分批次向市经办机构提出,或在贷款合同到期之日起180日内一次性提出贴息申请。
(二)经办银行通过信息系统上传贴息申请材料,市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应在人社部门网站或办事大厅公示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经营项目、享受贴息金额和投诉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拨付贴息资金。
(三)经办银行要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加强贷后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未按规定使用贷款的,由经办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贷款,并及时向市经办机构报告和配合追回贴息资金。
三、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一)担保基金管理。担保基金由市经办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二)担保基金调整。担保基金存放于市经办机构在经办银行设立的担保基金专用账户。担保基金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根据各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具体细则另行通知。经办银行自收到或调整担保基金满一年未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收回存放的担保基金。
(三)担保基金补偿。担保基金采取“先追偿后补偿”方式。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纳入不良贷款的,应于形成不良贷款1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代偿备案申请。本通知印发前已形成不良贷款的,在通知印发后3个月内提出。
经办银行完成清收、诉讼等相关法律手段和程序,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向市经办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并出具情况说明、贷款申请和审批、贷后管理、催收和起诉、逾期本息金额明细表等材料。由市经办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审查通过的,公示无异议后,按协议约定比例进行代偿。审查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代偿:贷款资金未用于企业经营用途的;重复享受我市其他同类贷款风险补偿项目的;因经办银行未尽职履行贷前审查或贷后管理职责的;其他影响贷款资格情形的。
四、关于财政资金安排
(一)贴息资金安排。财政部门安排用于贴息的资金,纳入同级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由市财政统筹使用中央、省下达的资金,剩余贴息资金由市、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筹集,并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年初,由各区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预划拨市财政,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清算。
(二)奖补资金安排。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奖励机制,按不高于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机构工作经费补助。每个经办银行每年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资金从市、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安排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解决,并按照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共同分担。
五、关于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前已确定的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按原协议执行至约定期满。本办法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分行
2026年8月14日
主管单位: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承办单位:珠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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