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入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政策解读》常见问题汇总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来源:政策直播间 [ 字体:大:2624中:2220小:1816]
问题1:我公司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并缴纳税款,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
这个问题的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根据该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互联网平台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保存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
问题2:企业通过县政府进行了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印章。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这里要补充一点:只有通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的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如果捐赠对象不具备税前扣除资格,即使拿到了捐赠票据,也不能扣除。同理,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捐赠的,也应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团体印章。
问题3:企业在捐赠自产品过程中发生了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这些费用没有纳入捐赠票据,而是单独发生的,则应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无论哪种情况,都需要取得相应的合规凭证——比如运费的发票、保险费的发票等。
问题4: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母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并分摊给我公司使用,分摊的利息费用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凭借款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内部利息分摊表等资料,即可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不需要母公司再给子公司开具发票。
问题5:我公司每年按照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6: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有关资产的折旧、摊销应取得何种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或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举个例子,一家企业在核定征收期间买了一台机器,当时没有取得发票,只有合同和付款记录。改为查账征收后,这台机器的计税基础可以按照合同和付款记录上的金额确定,然后从投入使用年份开始计算已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计提折旧。
问题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了一笔支出未取得相应凭证而没有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时,能否税前扣除呢?
除发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问题8:企业转让资产时,资产的净值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问题9:投资资产的成本何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问题10:哪些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