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珠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支持政策解读》常见问题汇总

时间:2026年04月24日 来源:政策直播间 [ 字体:大:2624中:2220小:1816]

1.在财税公告和征管公告出台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递延纳税政策)是否依然有效?

【答】征管公告不影响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递延纳税政策相关文件继续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是给予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的阶段性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2.我们是一家香港的外资企业,目前适用5%的协定税率待遇,请问我们的港方股东再投资时,如何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后续收回投资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举个例子:2025年10月,境外A地区的B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并全部用于增资于甲公司,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按照中国与A地区税收协定股息条款,B公司可选择适用5%的股息征税比例。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B公司可选择适用10%或5%的比例计算。如选择适用10%的比例,则该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为100万元,2031年10月,B公司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应就该再投资缴纳税款100万元,不得适用税收协定5%的征税比例。如一开始选择适用5%,则该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为50万元,在收回投资时,应按照此前已确认的税收协定5%的比例计算缴纳税款50万元。

3.如果投资不满五年,如何调整税收抵免额度?

【答】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境外投资者不应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包括境外投资者持有再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收回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需调整税收抵免额度。

举例而言,2025年10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全部用于向甲公司增资,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7年7月,A公司收回其中的700万元再投资,除补缴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70万元外,还应调减税收抵免额度70万元,调整后可抵免额度为30万元。

4.如何理解“可抵免的应纳税额”,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同一家利润分配企业取得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类型为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取得所得时间在再投资时间之后。

举例而言,2026年3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全部再投资于境内且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7年,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600万元,应扣缴税款60万元。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从甲公司取得,属于符合条件的所得类型,且取得时间在2026年3月之后。因此,A公司取得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5.境外投资者享受财税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如果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应如何处理?

【答】财税公告规定税收抵免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同时,明确境外投资者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

举例而言,2025年12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用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在境内新设企业,假设A公司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截至2028年12月31日,A公司税收抵免余额为40万元。2029年1月,A公司从甲公司取得利息所得产生应纳税额40万元,可用税收抵免额度予以抵免。抵免之后,境外投资者A公司的再投资抵免余额为零。

6.关于总部,您刚才讲了两个政策,一个是“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一个是“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请问有什么区别,是否冲突?

【答】目前这两项政策不冲突,需要注意的是,“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奖励”需要提前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荣誉,才可以申报奖励。另外,“跨国公司总部能级奖励”目前暂未开始申报,请企业加强关注。综上,我们建议企业同步申报,两手准备。

7.请问省级利用外资奖励中的“实际外资金额”如何界定?我公司有一笔并购案(境外投资者直接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并购后转为外资企业),可以申请奖励吗?

【答】实际外资金额是指外方投资者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和资本公积等4种方式实缴或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并通过商务部门核查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该并购案属购买中方股权交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奖励的4种方式,因相关款项没有进入企业资本金账户(进入内资股东账户),企业注册资本未有增加。

8.我司从事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业务为主,同时通过全资或控股金融类子公司提供银行、信托、证券、租赁、保险等综合化金融服务,可否申请奖励?

【答】不能。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该公司属于金融业大类下的其他金融行业范围,不能申请奖励。

9.请问省级利用外资奖励政策对于高技术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是如何界定的,包含哪些行业?

【答】企业所属行业以其主营业务为准,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分别参照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执行。

其中,高技术制造业包括:医药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疗器械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化学品制造业等行业。

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专业基数服务业的高技术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科技成果与转化服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其他高技术服务等行业。

10.广东省加大吸引外资实施方案,珠海本地有哪些配套落地扶持措施?

答:根据《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珠海市奖励项目由省、市财政各按5:5比例分担,我们将全力做好配套奖励措施。

11.请问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珠海本地企业申报条件、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需满足以下五点基础条件:1.分得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直接投资: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3.从事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4.投资时长: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5.利润流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非现金形式支付的,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办理流程详情请咨询业务电话:2159822。

12.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珠海本地申报门槛、补贴申领周期是什么?

答:外资研发中心的基础条件是:1.实质性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等;2.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3.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和研发总投入分别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5.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具体以省商务厅发布申报通知为准,珠海本地无额外门槛。

13.请问公司总部能级认定,大概什么时候出申报通知

答:经与上级商务部门沟通,预计2026年上半年会发布申报通知,请关注“珠海商务”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获取及时信息。

14.广东省外资相关扶持政策,珠海市级有没有额外配套补贴?申报是省级统一申报还是珠海本地单独申报?

答:有配套,根据《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力度的专项实施方案》(粤商务规字〔2024〕2号),珠海市奖励项目由省、市财政各按5:5比例分担我们将全力做好配套奖励措施。该政策统一申报,由珠海市初审,省级复审。

15.对于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落户奖励实施细则有以下问题

1)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是否需全为外资投资金额,国内投资金额是否可纳入计算。投资总额用什么材料佐证?

2)研发总投入是公司成立至今累计金额还是申报上一年度研发金额,佐证材料需要做专项审计报告吗?

3)设备原值是否包含EDA这些设计软件工具?

4)研发人员是否有连续缴纳社保的要求?

答:目前省商务厅暂未发布申报通知,企业可先行摸排整理企业资料,材料要求请以申报通知为准。请关注“珠海商务”官网及微信公众号,获取及时信息。